为扎实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梳理选取近年来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供学习借鉴。
案例一 某公司被追究事故责任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 旨】
事故发生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对涉事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复核,复核结果为不合格,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某公司施工的菏泽郓城某项目12号楼工程发生一起因吊篮绳索断裂、悬挂平台倾覆,导致作业人员高处坠落、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三条,责成菏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复核,复核结果为不合格,该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查处依据及结果】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建法字〔2023〕5号)第3700000217686-2项一般裁量阶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注重事故处罚的时效性,力戒“宽松软晚”现象。事故调查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般长达数月。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实施处罚,时间拖延较长,震慑效果锐减。在社会关注度较高时落实处罚措施,能够有效打击、震慑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个、警示一片”的目的。该案属于在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批复定性前,依据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处罚,做到及时、准确、适度,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等规定,事故发生后,证书颁发管理机关应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菏泽郓城“8.15”高处作业吊篮倾覆坠落事故教训惨痛,影响度大、关注度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证书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立即责成工程所在地菏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论,认定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案例二 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管理 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教育培训
【要 旨】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发现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要及时制止,全面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9日,我市住房城建管理部门对某施工企业施工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如下安全隐患:施工现场6名高处作业人员钢结构檩条安装过程中未持证上岗,高处作业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带佩戴不规范,佩戴的安全帽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等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查处依据及结果】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该企业施工的该项目立即改正,并给予2万元人民币罚款处罚。
【案例评析】
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施工单位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班前晨会制度,确保工人进场前接受岗前培训以及安全、技术交底,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