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起草了《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有关企业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月8日前反馈至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联系人:陈棣,联系电话:0546-8337612。
电子邮箱:dyjskcsjk@dy.shandong.cn,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完善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和《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2024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行业活动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企业、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设计资质企业(以下统一简称“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在勘察设计活动和市场行为中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并承担信用信息的确认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以下简称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评价对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初审工作。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采集施工图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及时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和记录。市勘察设计协会应当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信用信息评分。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信息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社团组织依法依规设立的表彰奖励,以及积极争先创优,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职责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九条 “黑名单”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严重失信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组织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政府批准设立,主管部门推荐);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单位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经相关单位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单位依法承接的业绩信息。
第十一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自行申报,经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审核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市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单位提报,根据分工进行初审、审核确认,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市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业绩信息按以下方式采集,经初审和审核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市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勘察设计企业承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信息,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转入信用评价系统。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其业绩信息不予采用;岩土工程设计业绩信息,提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专家评审意见;工程测量项目业绩信息,提供工程合同和建设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未报送或未公布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单位送达受评企业。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在公示期内向信用评价初审单位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有关证据。信用评价初审单位接到书面申辩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实行信用信息有效期制度。
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业绩信息加分有效期为1年,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其他有效业绩证明材料的发证日期为准。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其中,表彰奖励类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为2年(注明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限为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自转入之日起1年。
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有效期届满后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各类信用信息录入公示期满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方能计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信用信息随时采集记录,反映企业的即时信用状况。
第四章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采取信息积分方式,每两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等级在奇数月份公布。
(一)限时采集信息,每一轮信息采集的截止时间为偶数月的25日(含)前,25日后采集的信息进入下一个计分周期。
(二)采集信息后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对信息进行量化加减,经公示后动态计算出单位评价得分(核实及公示时间除外)。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按照每两个月一次的频次,依据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于每个奇数月的月初排名并公布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按照资质分勘察企业、设计企业两个系列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考核评定。同时具有以上类别资质的单位需分别参加两类别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以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信用评价分值=信用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信用评价基础分为60分。
第二十二条 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设上限。
勘察设计企业实施的、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勘察、设计项目业绩,按以下方式计分:
(一)勘察项目等级甲级、乙级、丙级分别加1分、0.5分、0.2分;
(二)设计项目大型、中型、小型分别加1分、0.5分、0.1分;采用建筑师负责制或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以及设计阶段采用BIM技术的大型、中型、小型设计项目的牵头单位,分别加3分、2分、1分。
(三)勘察设计项目以一个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计算一个业绩,同一个合同中面积小于100平的门卫房、泵房等建筑单体或围墙等配套设施不计算业绩。
业绩得分累计加分最高25分。
第二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根据本办法进行采集、记录并累记减分。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同一优良信用信息、同一不良信用信息只按最高加分项或最高减分项计算加、减分,不重复记分。
第五章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五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将评价对象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内不作评价。
AAA级:信用分值为100分(含)以上且不得出现一次扣分值≥10分的不良行为记录;
AA级:信用分值为80分(含)至100分,且不得出现一次扣分值≥10分的不良行为记录;
A级:信用分值为60分(含)至80分,且不得出现一次扣分值≥10分的不良行为记录;
B级:信用分值为50分(含)至60分;
C级:信用分值为50分以下。
第二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无业绩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B级。
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勘察设计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信用评级为 AAA 级、AA 级、A 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及政府购买服务、评优评奖等环节予以倾斜,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纳入市、县“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纳入市、县监督检查的必检对象;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
第七章信用评价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反映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状况,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推送工作管理。对录入、推送、公开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对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信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调度检查。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认为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城建管理部门或上级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2023年8月7日印发的《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东建发〔20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营市勘察设计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
2.东营市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
3.东营市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附件1
东营市勘察设计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
信用类别 | 分值及说明 | 适用主体 | ||
勘察设计企业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
基本信息 | 基准行为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资质资格等基本信息齐全、真实有效的,赋分60分。 | √ | √ |
优良信息 | 表彰奖励 |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级、设区市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每次加10、8、6分。 | √ | √ |
获得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方面表彰奖励,每次加8、6、4分。 | √ | √ | ||
获评院士、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省级建筑工程大师(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设区市级优秀建筑工程师(工程勘察设计师)荣誉称号,每项加10、8、6、4分。 | √ | √ | ||
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一、二、三等奖,每项加10、8、6分; | √ | √ | ||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加8、6、4分。 | √ | √ | ||
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或银奖、国家部委(全国行业协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加10、9、8、6、4分。 | √ | × | ||
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竞赛一、二、三等奖,每项加6、4、2分。 | √ | × | ||
获得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竞赛一、二、三等奖,每项加4、2、1分。 | √ | × | ||
获得省级社会组织按规定经批准或授权颁发的其他工程勘察设计类奖项一、二、三等奖,每项加3、2、1分,。 | √ | √ | ||
获得设区市级社会组织按规定经批准或授权颁发的其他工程勘察设计类奖项一、二、三等奖,每项加2、1、0.5分。 | √ | √ | ||
新模式新技术应用 | 承担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勘察设计方面科研课题或试点示范,且通过验收或评估,每项加5、3、1分。 | √ | √ | |
编制标准规范 | 编制国家级工程勘察设计方面标准或规范,主编单位每项加5分,参编单位(前5家)每项加2分;编制省级勘察设计方面标准或规范,主编单位每项加3分,参编单位(前5家)每项加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5分。 | √ | √ | |
履行社会责任 | 协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重大工作任务的,每次加2分。 | √ | √ |
注:1.勘察设计单位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各类勘察设计方面的竞赛获奖,作为主申报单位的可获得相应等级分值,参与单位按相应等级分值1/2计分。
2.勘察设计类表彰、奖励不分等级的,按相应等级的一等奖计分。
3.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中个人获奖按相应得分的1/5计入单位得分。
4.各类优良信用信息已在其他地市信用考评中进行过加分的,则不在我市信用考评中重复加分。
附件2
东营市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
序号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值(分) |
A-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0 |
A-02 | 伪造、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10 |
A-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 -10 |
A-04 | 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5 |
A-05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5 |
A-06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5 |
A-07 | 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或以货币、实物等形式返还设计费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5 | |
A-08 | 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3 |
A-09 |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每一条(注:同时申报项目同一强条按一条记)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1 |
A-10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5 |
A-11 | 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未留存备查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2 |
A-12 |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3 | |
A-13 | 工程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勘察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2 |
A-14 | 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2 |
A-15 |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2 |
A-16 | 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2 |
A-17 | 工程勘察单位未按规定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未参与施工验槽、未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 -2 | |
A-18 | 设计单位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项目负责人不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2 | |
A-19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3 |
A-20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2 |
A-21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 -2 |
A-22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未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2 |
A-23 |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未设计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2 |
A-24 | 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2 |
A-25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按未经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勘察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5 |
A-26 | 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5 |
A-27 | 未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2 | |
A-28 | 在非本人工作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以及为非本人工作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人员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所在工作单位-5;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或签字盖章的单位-5 |
A-29 | 超越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业、越级执业的注册师所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3 |
A-30 | 专业负责人以及其它必须由注册师承担的岗位未由注册师担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 -2 |
A-31 | 勘察设计文件签字不全或代签、打印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1 |
A-32 | 勘察设计文件未加盖单位资质印章或注册师执业印章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 | |
A-33 | 勘察、设计文件签字注册师与盖章注册师不一致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 | |
A-34 | 同一人同时担任“设计”“校对”“审核”“审定”其中两个栏目的 |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第7.1.1条,第7.2.2条,第7.2.7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1 | |
A-35 | 设计、校对人员不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审核、审定人员不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 |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第5.1.4条、第5.1.6条、第7.3.1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2 | |
A-36 | 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员不是本专业技术人员的 |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第5.1.4条、第5.1.5条、第5.1.6条、第7.3.1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2 | |
A-37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2 | |
A-38 |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承揽的工程未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第7.1.1条、第7.2.1条、第7.2.2条、第7.2.10条 | -2 | |
A-39 |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的行业执法检查中拒不提供检查材料和现场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3/次 | |
A-40 | 受到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撤销施工图审查资格认定、吊销或撤销注册证书行政处罚的 | -12 | ||
A-41 | 受到撤回资质证书、移出施工图审查资格认定的等行政处理的 | -10 | ||
A-42 | 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未能在出具审查合格书 5 个工作 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的 | -0.5 | ||
A-43 | 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未能在出具审查意见书 5 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告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的 | -1 | ||
A-44 |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能对“阳光图审”实施情况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每年年底前报送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的 | -3 | ||
A-45 |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或数据严重不实的 | -3 | ||
A-46 |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设区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每次扣 5、2、1、0.5 分。 | 区县级-0.5;地市级-1;省级-2;部级5分。 | ||
A-47 | 不按要求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部署的 | -0.5/次 | ||
A-48 | 因勘察设计或图审责任引发群体性事件、负面舆情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 -5 | ||
A-49 | 因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责任引发质疑、投诉的 | -1 | ||
A-50 | 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的 | -15 |
《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及必要性
目前,我市共有勘察设计企业68家,其中:勘察专业资质企业30家(甲级6家、乙级27家)、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企业17家(甲级7家、乙级10家),市政专业资质企业16家(甲级2家,乙级15家)。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勘察设计行业也得到了一定发展,但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勘察设计质量参差不齐。2022 年全市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项目1535项,审查建筑面积607万平方米,审查出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352 项,一般性条文95000余条,设计质量不高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勘察设计安全质量告知承诺制,强化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 按照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加强诚信管理的统一要求,我们起草了《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通过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规范勘察设计单位的从业行为,增强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创优意识,营造我市平等、开放、竞争、有序、诚信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勘察设计市场健康发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总则、信用信息内容、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方式、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信用评价监督管理、附则8章,共31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的意义、适用的范围、各部门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共5条,主要规定了信用信息的构成,明确了优良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共9条,主要是规定了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各级管理部门在信用记录过程中的职责,明确了优良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业绩信息的采集方法,信用信息异议解决办法,信用信息有效期等内容。
第四章信用评价方式共6条,主要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方式、信用评价分值组成。
第五章信用评价等级共2条,主要规定了信用评价的分级。
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共1条,主要规定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和激励方式。
第七章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共3条,主要规定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信用考评工作监督管理的要求。
第八章附则共1条。主要规定了文件实施日期等。
三、文件制定的依据
(一)《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诚信状况等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三)《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
本次意见征集结束,感谢您的参与。本次共征集到0条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