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起草了《东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并对《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局部修订,现公开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有关企业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29日下班前反馈至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联系人:王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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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关于《东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省住建厅《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我们在《东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基础上,结合建筑业企业信用工作有关规定和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重新整理形成了《东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前期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基础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进行了修改。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信用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为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关于信用评价内容。评价内容为评价对象的综合实力、工程业绩、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履约行为等建筑市场的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三)关于信用评价方式。信用评价采取信息积分方式,每二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等级在单数月份公布。信用等级根据得分排名,按20%、20%、30%、20%、10%的比例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黑名单”,此期间不作评价。
(四)关于信用评价计分依据。包括政府部门(或政府批准设立且主管部门推荐)表彰文件及证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企业依法承接的工程信息。
(五)关于管理责任分工。明确市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并承担信用信息的确认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企业(含外地)和所管理工程项目有关信息的采集和初审工作。
(六)关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评价作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支持,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形外,信用评价计分及结果不作为项目招标投标依据。对评价B及以及下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七)关于施行起止期限。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文件有效期定为三年。
关于《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要求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办法中信用评价对象、信用评价内容、信用评价方式以及计分依据、管理责任分工相关内容未做改动。
(二)对办法中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部分,明确了信用评价作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支持,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形外,信用评价计分及结果不作为项目招标投标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