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省内外城镇燃气事故教训,深入推进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强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梳理了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公布,供学习借鉴。
案例:某燃气公司安全巡检不到位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入户安检不到位 用气环境存在隐患
【要 旨】
燃气企业用户存在安全隐患日常巡检未发现,用气环境条件不合格。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4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燃气企业用户进行安全督导检查时发现该燃气企业存在以下问题隐患:1.某火锅店报警器有效期为2023年10月2日,已过期;2.某火锅店内水管将燃气管作为支架使用;3.某火锅店内电线将燃气管作为支架使用;4.某烧烤店内电线搭靠在燃气管上。经调查,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但未检查出以上问题,仍存在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未能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
【查处依据及结果】
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依规给予某燃气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