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法制化正规化水平,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起草了《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2月28日。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情况的应署名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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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六章 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
第七章 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四条 【各级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并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与相关活动。
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园(区)管理机构履行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负责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制定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布局回收网点。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教育、公安、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专项规划】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与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相衔接,确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场所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设施建设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第八条 【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划许可、建设条件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改造提升。
第九条【收集容器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标明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方便群众分类投放。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共建共享处理设施】 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跨区域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垃圾处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分类标准】城区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一般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可以由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予以调整。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投放指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类标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投放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应按照以下规定方式进行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设施,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设施,并需采取措施防止破损或者渗漏。
(三)投放厨余垃圾应该沥除油水后投放至相应容器、设施,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玻璃、金属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设施。
(五)废旧家具、废弃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不得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相互混合投放。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粪便、农业固体废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
第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宾馆、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城市主次干道、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及投放方式等分类投放要求。
(二)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
(三)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其投放。
(四)及时劝阻、制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
(五)将达到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七条 【收运责任划分】城乡生活垃圾由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条件的相关企业进行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并签订服务协议,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收运单位职责】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车辆和作业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防渗漏,标明生活垃圾类别标志,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按照生活垃圾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并避免噪音扰民。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分类质量等信息,并定期向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等。
第十九条 【规范收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分类处理要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制沼、堆肥、生物养殖或者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处理单位职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人员以及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流向等信息,并定期向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五)法律、法规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处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因突发事件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服从安排。
第二十三条【不得擅自歇业、停业】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提前半年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原因确需停止运行的,应提前15日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停运检修。
第五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
第二十五条 【绿色办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优先采购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部办公场所应当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倡导减少使用塑料瓶装水。
第二十六条 【减少商品过度包装】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产生,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市、县(区)商务、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用品减量】餐饮、娱乐、旅游、住宿等行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二十八条 【光盘行动】餐饮服务经营者、供餐单位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剩餐打包,提供合理分量菜品,增加小份菜品,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减少餐饮垃圾产生量。
第二十九条 【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农副产品便民摊点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三十条 【便民回收网点】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农村生活垃圾就近处理】易腐烂的农村生活垃圾可以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可以用于铺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有效减少农村生活垃圾外运处理量。
第六章 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
第三十二条【政府、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融入课程教育,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文化和旅游部门、商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旅游景区、酒店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督促旅游景区管理单位、旅游企业引导游客做好分类投放。
第三十三条【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各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第三十六条【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为的舆论监督。
车站、机场、港口以及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三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落实工作,引导居民、村民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督促、引导居民、村民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活动。
第三十八条【志愿组织】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促进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社会资本】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回收利用。
第七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收费制度】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信息系统】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全过程监控、信息化追溯和分类成效评估。
第四十二条【激励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考核激励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通过奖励、表扬、积分等方式,鼓励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四十四条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投放不当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法律责任】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处理台账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擅自歇业、停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监管单位和个人失职的法律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术语界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
(四)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皮果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包括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大棒骨、贝壳等。
第五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山东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部署要求,以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东营重要指示要求的需要。2023年,市委将《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列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东营重要指示要求拟出台的重要文件,强力督导推进。2023年8月,市委杨国强书记实地调研垃圾分类宣教中心和分拣中心,并对垃圾分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3年6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汇报,要求加强法制保障,尽快推动《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客观需要。我市正在建设舒朗大气、生态宜居的特色生态城市,规范化治理生活垃圾是提升城市品质,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的关键。需要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高度,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打好生活垃圾分类攻坚战,加强源头减量,建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体系。需要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打一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民战争,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解决目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有力手段。自2020年我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来,我市在加强科学管理、推动习惯养成、强化示范创建、完善厨余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提升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然而,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个环节,完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各项措施,解决垃圾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初稿共九章五十三条,即:总则,规划与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主要包括专项规划、设计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收集容器设置、共建共享处理设施、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第三章分类投放。主要包括分类标准,投放指南,投放要求,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职责等内容。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主要包括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职责和要求,应急预案,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第五章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主要包括政府职责,绿色办公,减少商品过度包装,一次性用品减量、光盘行动,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便民回收网点,农村生活垃圾就近处理等内容。
第六章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居委会、村委会,志愿组织职责及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分类等内容。
第七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收费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建立激励机制,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内容。
第八章法律责任。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主要包括术语界定和规定条例施行的时间。
特此说明。
本次意见征集结束,感谢您的参与。本次共征集到0条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