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诚信体系,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记入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依据。
第五条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招标代理信用信息的确认工作。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评价对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初审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建设维护东营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系统,实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生成信用等级、出具市级信用报告等功能。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商注册信息;
(二)办公场所及条件;
(三)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四)从业人员状况;
(五)党组织及党员活动情况;
(六)信息化建设情况;
(七)经营管理情况;
(八)社会效益情况;
(九)信息报送情况;
(十)遵纪守法情况。
第九条 优良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表彰奖励情况;
(二)创新创优情况;
(三)企业业绩;
(四)社会评价情况;
(五)社会责任。
第十条 不良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从业行为不规范情况;
(二)服务质量不高情况;
(三)行政处罚情况;
(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况;
(五)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 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协助招标人规避招标、肢解发包的;
(三)串通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围标、串标、操纵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项目的,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五)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采取信息积分方式,每二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等级于每个单数月份的1日公布。
(一)限时采集信息,每一轮信息采集的截止时间为双数月的25日(含)前,25日后采集的信息进入下一个计分周期。
(二)采集信息后在工作日对信息进行量化加减,经公示后动态计算出单位评价得分(核实及公示时间除外)。
(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每二个月一次的频次,依据单位的信用评价得分于每个单数月份的1日排名并公布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基本信息归集、认定。
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东营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系统”自主填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过系统填报变更情况。
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由注册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初审;市外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认定。
第十四条 优良信息归集、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优良信用信息产生后及时填报信用系统,市及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行掌握、其他单位推送以及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直接录入信用系统。
第十五条 不良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的归集、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于不良信用信息生成后及时填报信用系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自行掌握、其他单位推送或通过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及时录入信用系统。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信用系统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7日内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自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直接认定。
第十六条 优良信息、不良信息、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应当以各级政府和部门文件,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市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记录和公布的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日常监管的信息为主要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能够自行掌握或通过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不再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交。
第十七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变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主动提出变更申请。认定企业优良信息、不良信息、严重不良行为信息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等被撤销、变更,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优良信息由招标代理企业自行申报,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及相关单位提报,根据分工进行归集、初审、确认,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市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如下:
(一)优良信息加分有效期限为3年(注明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行为获得多级奖励的,取最高值加分。
(二)不良信息扣分有效期限为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三)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刑事处罚期限。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信息行为的,期满后将其从严重不良行为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自转入之日起2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办公场所及设备、业绩、从业人员及就业人数均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发生的。
第四章 评价等级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将评价对象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AAA级: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得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前20%(含)的;
AA级: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得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20%-40%(含)的;
A级: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得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40%-70%(含)的;
B级: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得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70%-90%(含)的;
C级: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得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90%以后的。
得分相同的代理机构并列一个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信息行为的,信用评价结果定为C级,在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管理期限内不进行调整。管理期限满后,招标代理机构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后初始信用等级不得高于B级。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生成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全市通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信用评价结果为AAA、AA、A级的,列为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在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环节予以倾斜,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AAA、AA级。
(二)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列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列为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市县执法检查必查范围。
(三)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信息行为的,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反映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状况,加强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工作管理。对录入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县区、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或上级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原试行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1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 东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信用评价扣分单(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由于招标代理行业门槛低,企业良莠不齐,招标代理的从业行为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公开”,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诚信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对招标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当前营商环境的要求及“放管服”改革需要,结合实际,起草了《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并向有关单位和企业进行了征求意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信用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为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信用评价内容及等级。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三)信用评价计分依据。信用评价应当以各级政府和部门文件,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市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记录和公布的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日常监管的信息为主要依据。
(四)管理责任分工。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招标代理信用信息的确认以及市外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认定工作,同时还负责建设维护东营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系统,实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生成信用等级、出具市级信用报告等功能。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评价对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初审工作。
(五)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为AAA、AA、A级的,列为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在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环节予以倾斜,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AAA、AA级;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列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列为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市县执法检查必查范围;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信息行为的,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
(六)关于施行起止期限。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