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起草了《东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公开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有关企业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25日下班前反馈至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联系人:王波涛,电话:0546-8332866
公务邮箱:dyjsjzscjgk@dy.shandong.cn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东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公开、公平、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建设法律法规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坚持“全市统一、量化评价、科学公正、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并承担信用信息的确认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评价对象信用信息和所管理工程项目有关信息的采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信息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社团组织依法依规设立的表彰奖励,以及积极拓展业务,诚信经营,积极创优,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职责,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要求,经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九条 “黑名单”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严重失信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七)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八)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组织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政府批准设立,主管部门推荐);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经相关单位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企业依法承接的施工业绩信息。
第十一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经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区(市属开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提报,根据分工进行初审、审核确认,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施工业绩信息按以下方式采集,经初审和审核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揽工程的合同额信息,原则上以录入东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库为准,其他工程信息应出具有效证明资料。
(二)本市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的合同额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以施工许可证书所载信息为准,或提供其它查证途径及资料。
第十四条 未报送或未公布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单位送达受评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在公示期内向信用评价初审单位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有关证据。信用评价初审单位接到书面申辩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应予以修正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实行信用信息有效期制度。基本信息长期有效;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有效期届满后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各类信息录入公示期满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方能计分。
优良信用信息、施工业绩信息自申报之日起追溯三年,处于有效期内的方可成为计分依据。优良信用信息、施工业绩信息按照公布文件、证书等依据文书所载日期为准。
不良信用信息自提报之日起追溯一年,处于有效期内的方可成为计分依据。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处罚、通报等依据文书认定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信用信息随时采集记录,反映企业的即时信用状况。
第四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采取信息积分方式,每二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等级在单数月份公布。
(一)限时采集信息,每一轮信息采集的截止时间为双数月的25日(含)前,25日后采集的信息进入下一个计分周期。
(二)采集信息后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对信息进行量化加减,经公示后动态计算出企业评价得分(核实及公示时间除外)。
(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每二个月一次的频次,依据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于每个单数月的1日排名并公布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资质分以下三类进行评价。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
(三)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同时具有以上类别资质的企业需分别参加各类别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进东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分别进行。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在本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及外出承揽工程情况进行评价,外地进东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在本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信用基础分为60分。
新成立企业和外地新进东营企业首次评价分值按信用基础分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设上限。
施工业绩得分分类计算。
(一)东营辖区内施工总承包项目每100万元得0.1分(以单项合同分别计算),不足100万元部分不得分。本市企业、外地进东营企业计算方式相同。
(二)本市企业在东营辖区以外施工总承包项目每100万元得0.2分(以单项合同分别计算),不足100万元部分不得分。外地进东营企业只考核在东营施工业绩。
(三)东营辖区内专业承包项目每50万元得0.1分(以单项合同分别计算),不足50万元部分不得分。本市企业、外地进东营企业计算方式相同。
(四)本市企业在东营辖区以外专业承包项目每50万元得0.2分(以单项合同分别计算),不足50万元部分不得分。外地进东营企业只考核在东营施工业绩。
第二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根据本办法进行采集、记录并累计减分。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同一优良信用信息、同一不良信用信息只按最高加分项或最高减分项计算加、减分,不重复记分。
第五章 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将评价对象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内不做评价。
AA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前20%(含)的;
A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20%-40%(含)的;
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40%-70%(含)的;
B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70%-90%(含)的;
C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90%以后的;
得分相同的企业并列一个等级。新成立企业和外地新进东营企业首次评价半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无正当理由年度无产值的,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B级。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AA级的企业,减少对企业及项目的检查频次,优先支持晋升资质等级,优先支持企业及其实施的项目参与评先树优。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县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限制企业评先树优,不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有关优惠政策;属市外企业的,根据其资质等级和管理权限将其有关不良行为通报到公司注册地主管部门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承揽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发包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我市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量化评审。
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建设单位实行招投标发包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评价等级结果,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第七章 信用评价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反映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推送工作管理。对录入、推送、公开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对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信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调度指导。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或上级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原试行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优良信息内容 | 记分 标准 |
企业 表彰 | Lhxy-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表彰 | +10分 |
Lhxy-2 |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表彰 | +5分 | |
Lhxy-3 |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政府表彰 | +3分 | |
Lhxy-4 | 全国性建筑行业协会表彰 | +4分 | |
Lhxy-5 | 全省性建筑行业协会表彰 | +3分 | |
Lhxy-6 | 全市性建筑行业协会表彰 | +2分 | |
Lhxy-7 | 在全省范围推荐经验介绍的 | +3分 | |
Lhxy-8 | 在全市范围推荐经验介绍的 | +2分 | |
工程 质量 | Lhxy-9 | 获得一项鲁班奖 | +10分 |
Lhxy-10 | 获得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 | +8分 | |
Lhxy-11 | 获得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 | +7分 | |
Lhxy-12 | 获得一项国家级精品工程(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等)的 | +6分 | |
Lhxy-13 | 获得一项省级工程质量奖项 | +5分 | |
Lhxy-14 | 获得一项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竞赛成果) | +3分 | |
安全 生产 | Lhxy-15 | 获得一项国家级或部级安全奖项 | +7分 |
Lhxy-16 | 获得一项省级安全奖项 | +5分 | |
Lhxy-17 | 获得一项市级安全奖项(竞赛成果) | +3分 | |
进步 | Lhxy-18 | 获得一项国家级或部级建设类技术奖项的 | +7分 |
Lhxy-19 | 获得一项省级建设类技术奖项的 | +5分 | |
Lhxy-20 | 获得一项市级建设类技术奖项的 | +3分 | |
Lhxy-21 | 获得一项建设类发明专利 | +2分 | |
Lhxy-22 | 获得一项省级工法 | +1分 | |
Lhxy-23 | 获得一项市级工法 | +0.5分 | |
Lhxy-24 | 获得国家级表彰的QC成果 | +1.5分 | |
Lhxy-25 | 获得省级表彰的QC成果 | +1分 | |
Lhxy-26 | 获得市级表彰的QC成果 | +0.5分 | |
Lhxy-27 | 获得一项建设类实用新型专利并得到推广应用的 | +0.5分 | |
施工 业绩 | Lhxy-28 | 承揽工程合同额信息 | 按承揽合同额计分 |
社会 责任 | Lhxy-29 | 圆满完成由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活动的 | +2分 |
Lhxy-30 | 圆满完成由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活动的 | +1分 | |
Lhxy-31 | 承担市建设主管部门安排的建设类观摩演练任务 | +1分 | |
Lhxy-32 | 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按照投保金额计分,每缴纳1万元+0.1分 | |
Lhxy-33 | 推广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 每个项目每台建筑起重机械+0.1分 |
注:上述奖项分一、二、三等级的,按相应计分标准分别乘以1.0、0.9、0.8的系数计入。
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D1)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 标准 |
资质管理D1-1 | D1-1-01 | 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 | -3分 |
D1-1-02 |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九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九条 | -2分 | |
D1-1-03 | 企业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整改期间承揽新工程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 | -2分 | |
D1-1-04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11届第15号)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11届第15号)第四十一条 | 每次-0.2分 | |
承揽业务D1-2 | D1-2-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试点工程、试点专业除外) | 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五条 | -5分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 标准 |
承揽业务D1-2 | D1-2-02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三条 | -5分 |
D1-2-03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八条 | -5分 | |
D1-2-04 | 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 1.《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 -3分 | |
D1-2-05 |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 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五条 | -3分 | |
D1-2-06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八条 | -3分 |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 标准 |
D1-2-07 | 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 | 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八条 | 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七条 | -2分 | |
D1-2-08 | 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 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 | 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四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七条 | -1分;责令停工,仍擅自继续施工的-2分 | |
D1-2-09 | 中标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 | -2分 | |
D1-2-10 | 中标建造师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一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 | -2分 | |
D1-2-11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 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七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 4.《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第四十八条 | -2分 |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 标准 |
承揽业务D1-2 | D1-2-12 |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 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五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第四十八条 | -0.5分/每人 |
D1-2-1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 | 《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 | -0.2分/每人 | ||
工程质量D1-3 | D1-3-01 | 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 | -3分 |
D1-3-02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 | -2分 | |
D1-3-03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 | -2分 | |
D1-3-04 | 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的;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工程竣工验收后,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 -1分 |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 标准 |
工程质量D1-3 | D1-3-05 | 未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的;未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条 | 每项每次-0.2分 |
D1-3-06 |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的;未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 | 每项每次-0.2分 | |
D1-3-07 | 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检验未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 | 每项每次-0.2分 | |
安全生产D1-4 | D1-4-01 |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 | -5分 |
D1-4-0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 -5分 | |
D1-4-03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五条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五条 | -5分 | |
D1-4-04 |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第三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第三十四条 | -5分 |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 标准 |
安全生产D1-4 | D1-4-05 |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六条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 -3分 |
D1-4-06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 | -2分 | |
D1-4-07 | 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第四十二条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第四十二条 | -1分 | |
D1-4-08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 每次每人-0.2分 | |
D1-4-09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验收合格不登记的每项每次-0.2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每项每次-1分 | |
D1-4-10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六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六十四条 | 每项每次-0.2分 | |
D1-4-11 | 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四十三条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四十三条 | 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每次每条扣0.3分;存在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每次每条扣0.1分。逾期未整改到位的-2分 |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 标准 |
安全生产D1-4 | D1-4-12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企业自身安全生产条件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 | -0.5分/人 |
D1-4-13 |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而未持证上岗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 每次每人-0.2分 | |
D1-4-14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第二十六条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第二十六条 | 每个项目-0.5分 | |
D1-4-15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每项每次-0.2分 | |
D1-4-16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 | 每项每次-0.2分 | |
工资管理D1-5 | D1-5-01 | 因拖欠劳务工资引发进京集体上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 | -5分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 标准 |
工资管理D1-5 | D1-5-02 | 因拖欠劳务工资引发到省集体上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 | -3分 |
D1-5-03 | 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 | -3分 | |
D1-5-04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到市政府集体上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 | -2分 |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 标准 |
工资管理D1-5 | D1-5-05 |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2分 |
D1-5-06 | 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到区县政府集体上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 | -1分 | |
D1-5-07 | 未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0.5分 | |
D1-5-08 | 直接用工单位未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劳务管理工作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0.5分 |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 标准 |
工资管理D1-5 | D1-5-09 | 施工现场劳务用工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未记录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以及进场、离场时间等信息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0.5分 |
D1-5-10 | 未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发放工资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0.5分 | |
D1-5-11 | 直接用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0.5分 | |
D1-5-12 | 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知牌”的。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十八条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十八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0.5分 |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 标准 |
工资管理D1-5 | D1-5-13 | 未落实农民工支付层级监督职责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 | -0.5分 |
D1-5-14 | 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8号)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五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8号) | -0.5分 | |
D1-5-15 | 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不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到场处理的;不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解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 | 拖欠民工工资属实的-0.5分;不及时到场处理的-1分;不及时解决的-2分 | |
D1-5-16 | 施工现场未按要求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十六条;3.《山东省农民工权益保障3年行动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十八条 | -0.1分/每人 |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 标准 |
扬尘治理D1-6 | D1-6-01 | 施工现场未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一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一十四条 | 未落实以上措施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每次每项-0.2分 |
D1-6-02 | 使用超标排放机械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0.2分/台 | |
其他 D1-7 | D1-7-01 | 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 -8分 | ||
D1-7-02 |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66号)第二十九条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66号)第二十九条 | -5分 | |
D1-7-03 | 因企业原因出现信访投诉(含12345政务热线),未依法及时解决或出现投诉不配合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的 | -2分 | |||
D1-7-04 | 调查取证时,工作不配合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66号)第三十七条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66号)第三十七条 | -2分 | |
D1-7-05 | 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中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性的 | -2分 | |||
D1-7-06 | 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十九条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十九条 | -1分 |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扣分依据 | 记分 标准 |
其他 D1-7 | D1-7-07 | 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不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工作的 | -0.5分 | ||
D1-7-08 | 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 | 区县级-0.5分;地市级-1分;省级以上-2分 | |
列入黑名单情形 D1-8 | D1-8-01 |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 |||
D1-8-02 | 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 ||||
D1-8-03 |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 ||||
D1-8-04 |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
D1-8-05 |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
D1-8-06 |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 ||||
D1-8-07 |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 ||||
D1-8-08 | 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关于《东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省住建厅《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我们在《东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基础上,结合建筑业企业信用工作有关规定和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重新整理形成了《东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在局网站进行了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信用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为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关于信用评价内容。评价内容为评价对象的综合实力、工程业绩、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履约行为等建筑市场的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三)关于信用评价方式。信用评价采取信息积分方式,每二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等级在单数月份公布。信用等级根据得分排名,按20%、20%、30%、20%、10%的比例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黑名单”,此期间不作评价。
(四)关于信用评价计分依据。包括政府部门(或政府批准设立、主管部门推荐)表彰文件及证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企业依法承接的工程信息。
(五)关于管理责任分工。明确市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并承担信用信息的确认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企业(含外地)和所管理工程项目有关信息的采集和初审工作。
(六)关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资质晋升、评先树优等结合,对评价B及以及下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承揽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七)关于施行起止期限。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试行文件有效期定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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