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完善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行业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设计资质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企业”)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在勘察设计活动和市场行为中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并承担信用信息的确认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以下简称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评价对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初审工作。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采集施工图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及时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和记录。市勘察设计协会应当协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认定信用信息评分。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信息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社团组织依法依规设立的表彰奖励,以及积极拓展业务,诚信经营,争先创优,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职责,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经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九条 “黑名单”信息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严重失信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七)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组织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政府批准设立,主管部门推荐);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经相关单位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单位依法承接的业绩信息。
第十一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自行申报,经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市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提报,根据分工进行初审、审核确认,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市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业绩信息按以下方式采集,经初审和审核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市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勘察设计单位承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信息,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经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转入信用评价系统。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工程,其业绩信息不予采用;岩土设计业绩信息,提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专家评审意见;工程测量项目业绩信息,提供工程合同和建设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未报送或未公布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单位送达受评单位。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在公示期内向信用评价初审单位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有关证据。信用评价初审单位接到书面申辩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实行信用信息有效期制度。基本信息长期有效;业绩及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年;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有效期届满后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各类信用信息录入公示期满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方能计分。
(一)业绩信息自申报日起追溯一年,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其他有效业绩证明材料的发证日期为准。
(二)其他优良信用信息自申报日起追溯两年,按上年和当年自然年度计算,以公布文件、证书等依据文件正式发文的日期为准。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申报日起追溯一年,按照处罚、通报等依据文书认定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信用信息随时采集记录,反映企业的即时信用状况。
第四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采取信息积分方式,每二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等级在单数月份公布。
(一)限时采集信息,每一轮信息采集的截止时间为双数月的25日(含)前,25日后采集的信息进入下一个计分周期。
(二)采集信息后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对信息进行量化加减,经公示后动态计算出单位评价得分(核实及公示时间除外)。
(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每二个月一次的频次,依据单位的信用评价得分于每个单数月的月初排名并公布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按照资质分勘察企业、设计企业两个系列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考核评定。同时具有以上类别资质的单位需分别参加两类别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以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信用评价分值=信用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信用评价基础分为60分。
新成立或新进入东营市从业的勘察设计单位评价分值按信用基础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设上限。
业绩得分: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或本地勘察设计企业在外埠市场实施的、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勘察、设计项目业绩,按以下方式计分:
(一)勘察项目等级甲级、乙级、丙级分别加1分、0.5分、0.2分;
(二)设计项目大型、中型、小型分别加1.5分、1分、0.5分;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以及设计阶段采用BIM技术的大型、中型、小型设计项目的牵头单位,分别加3分、2分、1分。
(三)勘察设计项目以一个合同为一个项目计算业绩,一个合同中有多个建设工程单体的,以最高规模等级的单体计算业绩得分。
业绩得分累计加分最高35分。
第二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根据本办法进行采集、记录并累记减分。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同一优良信用信息、同一不良信用信息只按最高加分项或最高减分项计算加、减分,不重复记分。
第五章 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五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将评价对象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内不做评价。
AAA级: 信用分值为100分(含)以上且不得出现一次扣分值≥10分的不良行为记录;
AA级:信用分值为80分(含)至100分,且不得出现一次扣分值≥10分的不良行为记录;
A 级:信用分值为60分(含)至80分,且不得出现一次扣分值≥10分的不良行为记录;
B级:信用分值为50分(含)至60分;
C级:信用分值为50分以下。
得分相同的单位并列一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勘察设计业绩的企业,本年度内信用评价等级不得高于B级。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AA级的企业,减少对企业及项目的检查频次,优先支持晋升资质等级,优先支持单位及其实施的项目参与评先树优。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县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限制企业评先树优;属市外企业的,根据其资质等级和管理权限将其有关不良行为通报到单位注册地主管部门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承揽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发包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我市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量化评审。
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建设单位实行招投标发包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评价等级结果,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第七章 信用评价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反映勘察设计单位的信用状况,加强单位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推送工作管理。对录入、推送、公开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信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调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认为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或上级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原《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东营市勘察设计单位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
2. 东营市勘察设计单位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
3. 东营市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表
4. 东营市勘察设计单位业绩信息记录表
《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及必要性
目前,我市共有勘察设计企业72家,其中:勘察专业资质企业29家(甲级6家、乙级26家)、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企业16家(甲级7家、乙级7家),市政专业资质企业17家(乙级14家)。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勘察设计行业也得到了一定发展,但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勘察设计质量参差不齐。2022 年全市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项目1384项,建筑面积576.46万平方米,审查出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98 项,一般性条文5700条,设计质量不高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勘察设计安全质量告知承诺制,强化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 按照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加强诚信管理的统一要求,我们起草了《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通过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规范勘察设计单位的从业行为,增强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创优意识,营造我市平等、开放、竞争、有序、诚信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勘察设计市场健康发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总则、信用信息内容、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方式、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信用评价监督管理、附则8章,共32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的意义、适用的范围、各部门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共5条,主要规定了信用信息的构成,明确了优良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共9条,主要是规定了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各级管理部门在信用记录过程中的职责,明确了优良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业绩信息的采集方法,信用信息异议解决办法,信用信息有效期等内容。
第四章信用评价方式共6条,主要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方式、信用评价分值组成。
第五章信用评价等级共2条,主要规定了信用评价的分级。
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共2条,主要规定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和激励方式。
第七章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共3条,主要规定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信用考评工作监督管理的要求。
第八章附则共1条。主要规定了文件实施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