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字[202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破除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招标、肢解发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招标投标监管方式
(一)严格落实必须招标范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要求须依法招标的工程,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自主决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可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严格招标程序。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并在招标计划发布中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实行备案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按规定自行确定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招标时与建设项目备案证明一并提供。
(三)优化电子招标投标流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继续完善交易平台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异议及投诉处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订、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档案归集等“全程网办”,提升招标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要制定发布电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数据标准,探索“一平台多系统”的结构模式,允许符合数据标准的交易系统接入平台。
(四)优化评标标准。建立以综合评分法为主,合理低价评分法、次低价评分法等多种评分方法为辅的评分标准。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难度等招标项目实际,合理选择评分办法。鼓励具有通用标准、技术简单的招标项目技术标书采用合格制评审。
二、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一)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中标公示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规范投标人投标行为。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招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合理选择抽取评标专家专业。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五)规范监管行为。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
三、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强化关键节点监管
(一)实施中标项目班子成员动态管理制度。施工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总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咨询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监理项目负责人。自中标通知书在线发出之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系统中将中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调整为在建状态,待工程完工后调整为非在建状态。
(二)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鼓励招标人对在相应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无建设工程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AAA级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全面推行保证保险,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缴纳。
(三)完善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不依法签订中标合同、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擅自变更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并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四、加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查处
(一)加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异议、投诉管理。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应畅通投诉、异议受理渠道,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和异议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应提出具体违法事实、可供查证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举报材料,以各种方式散发失实信息,假冒他人名义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立联合处置机制。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对招标投标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检察、司法等部门移交。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2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依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建筑市场服务科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该文件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优化招标投标监管方式。主要从严格招标范围、出台电子交易系统数据标准、鼓励招标人取消评委打分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二部分是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主要是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招标投标中的行为加以约束。第三部分是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关键节点监管。主要是完善中标项目班子成员电子押证管理,优化保证金的缴纳,强化合同履约监管。第四部分是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主要是规范投诉举报行为,纠治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以及建立联合处置机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5、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易及监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