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工作安排,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东营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部地方性法规和《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4部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1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反馈。发送邮件时,请务必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
(电子邮箱:dyzjxzzf@dy.shandong.cn)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关于东营市住房城建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
起 草 说 明
现将《东营市住房城建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制定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有效防止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的重要举措。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2022年7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市有关方面对此也作出专门安排。为推动东营市住房城建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即:《东营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部地方性法规和《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4部政府规章有效实施,充分发挥立法效果,有必要对其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权基准。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三)《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8月30日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
(四)《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2018年12月1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订,2022年1月1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次修订,2023年10月22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并重新公布)
(五)《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19年12月31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
(六)《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年12月31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七)《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2年7月7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公布)
(八)《东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做好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执监〔2023〕6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东营市住房城建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确定的原则标准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体例格式进行制定,包括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燃气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等5类,对《东营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中具有裁量权的29项行政处罚,从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四、其他说明的问题
《东营市住房城建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有关业务科室单位组织起草,初稿形成后,先后两次征求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建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到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