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布,欢迎有关企业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建筑市场监管科,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7日,电子邮箱:dyjsjzscjgk@dy.shandong.cn,联系电话:0546-8332866。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
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加大对监理企业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监理的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坚持“全市统一、量化评价、科学公正、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并承担信用信息的确认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评价对象信用信息和所管理工程项目有关信息的采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信息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获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社团组织依法依规设立的表彰奖励,以及积极拓展业务,诚信经营,积极创优,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职责,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要求,经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为记录,以及其他部门推送的失信信息。
第九条 “黑名单”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严重失信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监理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组织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政府批准设立,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可);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经相关单位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企业依法承接的监理业绩信息、全过程咨询项目信息以及其他项目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经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区(市属开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提报,根据分工进行初审、审核确认,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监理业绩信息按以下方式采集,经初审和审核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一)监理企业在本市承揽工程的合同额信息,原则上以录入东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库为准,其他工程信息应出具有效证明资料。
(二)本市监理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的合同额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以施工许可证书所载信息为准,或提供其它查证途径及资料。
第十四条 未报送或未公布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单位送达受评企业。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在公示期内向信用评价初审单位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有关证据。信用评价初审单位接到书面申辩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应予以修正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实行信用信息有效期制度。基本信息长期有效;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有效期届满后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各类信息录入公示期满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方能计分。
优良信用信息、业绩信息向上追溯三年,处于有效期内的方可成为计分依据。优良信用信息、业绩信息按照公布文件、证书等依据文书所载日期为准。
不良信用信息向上追溯一年,处于有效期内的方可成为计分依据。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处罚、通报等依据文书认定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信用信息随时采集记录,反映企业的即时信用状况。
第四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采取信息积分方式,每二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等级在单数月份公布。
(一)限时采集信息,每一轮信息采集的截止时间为双数月的25日(含)前,25日后采集的信息进入下一个计分周期。
(二)采集信息后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对信息进行量化加减,经公示后动态计算出企业评价得分(核实及公示时间除外)。
(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每二个月一次的频次,依据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于每个单数月的1日排名并公布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不分资质类别进行统一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市监理企业和外地进东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分别进行。
本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在本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及外出承揽工程情况进行评价,外地进东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在本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信用基础分为60分。
新成立企业和外地新进东营企业首次评价分值按信用基础分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设上限。
(一)东营辖区内因监理业务取得的业绩按单项合同每10万元得0.1分,不足10万元部分不得分。本市企业、外地进东营企业计算方式相同。
(二)本市企业在东营辖区以外因监理业务取得的业绩按单项合同每10万元得0.2分(以单项合同分别计算),不足10万元部分不得分。外地进东营企业只考核在东营业绩。
第二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根据本办法进行采集、记录并累计减分。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同一优良信用信息、同一不良信用信息只按最高加分项或最高减分项计算加、减分,不重复记分。
第五章 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将评价对象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内不做评价。
AA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前20%(含)的;
A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20%-40%(含)的;
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40%-70%(含)的;
B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70%-90%(含)的;
C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90%以后的;
得分相同的企业并列一个等级。新取得监理资质企业和外地新进东营企业首次评价半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无正当理由连续12个月无经营收入的,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B级。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AA级的企业,减少对企业及项目的检查频次,优先支持晋升资质等级,优先支持企业及其实施的项目参与评先树优。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县(区、市属开发区)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限制企业评先树优;属市外企业的,根据其资质等级和管理权限将其有关不良行为通报到公司注册地主管部门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承揽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发包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我市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量化评审。
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建设单位实行招投标发包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评价等级结果,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第七章 信用评价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反映监理企业的信用状况,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推送工作管理。对录入、推送、公开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理信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调度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认为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上级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
附件1
监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优良信息内容 | 记分 标准 |
企业 表彰 | Lhxy-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表彰 | +10分 |
Lhxy-2 |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表彰 | +5分 | |
Lhxy-3 |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政府表彰 | +3分 | |
Lhxy-4 | 全国性建筑行业协会表彰 | +3分 | |
Lhxy-5 | 全省性建筑行业协会表彰 | +2分 | |
Lhxy-6 | 全市性建筑行业协会表彰 | +1分 | |
Lhxy-7 | 省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经验介绍的 | +3分 | |
Lhxy-8 | 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经验介绍的 | +2分 | |
工程 质量 | Lhxy-9 | 获得一项鲁班奖 | +10分 |
Lhxy-10 | 获得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 | +8分 | |
Lhxy-11 | 获得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 | +7分 | |
Lhxy-12 | 获得一项国家级精品工程(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等)的 | +6分 | |
Lhxy-13 | 获得一项省级泰山杯工程奖 | +5分 | |
Lhxy-14 | 获得一项省级其他工程质量奖项 | +3分 | |
Lhxy-15 | 获得一项市级金洲杯工程(竞赛成果) | +3分 | |
Lhxy-16 | 获得一项市级其他工程质量奖项(竞赛成果) | +2分 | |
安全 生产 | Lhxy-17 | 获得一项国家级或部级安全奖项 | +6分 |
Lhxy-18 | 获得一项省级安全奖项 | +4分 | |
Lhxy-19 | 获得一项市级安全奖项(竞赛成果) | +2分 | |
监理 业绩 | Lhxy-20 | 依法承揽监理工程 | 按承揽合同额计分 |
社会 责任 | Lhxy-21 | 圆满完成由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活动的 | +2分 |
Lhxy-32 | 圆满完成由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活动的 | +1分 |
注:上述奖项分一、二、三等级的,按相应计分标准分别乘以1.0、0.8、0.6的系数计入。
附件2
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记分标准 |
黑 名 单 | D1-1-01 |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 严重失信,不做评价 |
D1-1-02 | 发生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 ||
D1-1-03 |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 ||
D1-1-04 | 监理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
D1-1-05 |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 ||
不良 信用 信息 | D1-2-01 | 受到吊销资质以上行政处罚的 | -20分 |
D1-2-02 | 受到撤回资质的行政处理的 | -10分 | |
D1-2-03 |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 -7分 | |
D1-2-04 | 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 | -5分 | |
D1-2-05 | 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 -3分 | |
D1-2-06 |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 | -3分 | |
D1-2-07 | 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 | -2分 | |
D1-2-08 | 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1分 | |
D1-2-09 | 受到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0.5分 | |
D1-2-10 | 在招投标过程中,组织或参与串通投标监理业务的 | -3分 | |
D1-2-11 | 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项目总监的 | -2分 | |
D1-2-12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3分 | |
D1-2-13 |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 | -3分 | |
D1-2-14 |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3分 | |
不良 信用 信息 | D1-2-15 | 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 -3分 |
D1-2-16 | 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 -2分 | |
D1-2-17 | 派驻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不按规定签字的 | -1分 | |
D1-2-18 | 不按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 | -1分 | |
D1-2-19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2分 | |
D1-2-20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2分 | |
D1-2-21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1分 | |
D1-2-22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2分 | |
D1-2-23 |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2分 | |
D1-2-24 |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 -3分 | |
D1-2-25 |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 -2分 | |
D1-2-26 | 不执行环保相关规定被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1分 | |
D1-2-27 | 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环保措施的 | -1分 | |
D1-2-28 | 省级及以上环保、安监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 -2分 | |
D1-2-29 |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 -1分 | |
D1-2-30 | 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不按监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 | -0.2分/人次 | |
不良 信用 信息 | D1-2-31 | 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自负责的资料、程序文件由他人代签的 | -0.5分 |
D1-2-32 | 监理过程中,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或在确认工程量、办理变更签证、审核进度款支付申请、审定工程结算等计价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或监理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 -1分 | |
D1-2-33 | 因监理企业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出现不能竣工验收、产权不能办理等问题的 | -3分 | |
D1-2-34 | 不按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或报告内容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 -2分 |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1年以来,我局先后印发《东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建立并不断完善信用评价平台系统,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取得良好成效社会效益。根据省住建厅《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企业信用工作有关规定,我们在借鉴先进城市信用评价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了《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二、开展信用评价的必要性
(一)“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放管服”改革必然进一步深入,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构建以信用信息为基础、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二)提高监理工作质量的有效抓手。当前建筑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破坏行业形象,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同时,监理企业不正确履行监理责任,人员不规定到岗履职的问题,严重影响监理工作质量,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三)促进行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市截至目前共有监理企业42家,其中,综合资质企业2家,甲级资质企业13家,乙级资质企业22家,丙级资质企业5家。除2家综合资质企业外,其他企业普遍不大不强,在项目招投标中与外埠企业相比缺少明显竞争优势。通过信用评价,引导企业向全过程咨询企业转型发展,将信用信息与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先树优等相挂钩,激励守信、惩治失信,发挥信用建设的综合效果,形成优胜劣汰、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也能有效的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施工安全。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总则、信用信息内容、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方式、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信用评价监督管理、附则8章,共32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的意义、适用的范围、各部门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共5条,主要规定了信用信息的构成,明确了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涵盖范围和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共9条,主要是规定了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各级管理部门在信用记录过程中的职责,明确了优良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业绩信息的采集方法,信用信息异议解决办法,信用信息有效期等内容。
第四章信用评价方式共7条,主要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方式、信用评价分值规则。
第五章信用评价等级共1条,主要规定了信用评价的分级。
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共2条,主要规定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和激励方式和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
第七章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共3条,主要规定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信用考评工作监督管理的要求。
第八章附则共1条。主要规定了文件的实施日期。
四、信用评价的几个特点
(一)细化量化评价工作。一是对评价后的结果运用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分等级分类对待。二是对加分减分项目进行了细化,对分值进行了量化。
(二)依托电子评价系统组织实施。依托“东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拟在信用评价板块增设监理企业评价模块,实现信息录入、统计计分、信息公开全程网络信息化。
(三)实行信用评价工作“一盘棋”。贯彻全市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我局负责统一制定办法,统一工作标准、统一建设平台、统一审核认定、统一结果发布,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对本辖区企业在本评价办法的框架下实施。
(四)突出业绩因素。为鼓励我市企业外拓市场,明确我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和外出监理业绩分别计分,市外进东营企业只考核在东营业绩。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全过程咨询试点,全过程咨询监理部分全额计分,其余部分折算计分。
(五)不歧视外地企业。为保证公平公正,对本地企业、外地企业分别进行评价。
(六)优化等级管理。新成立企业和外地新进东营企业首次评价半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无正当理由连续12个月无经营收入的,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B级。
五、文件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本次意见征集结束,感谢您的参与。本次共征集到0条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