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使用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印发<东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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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东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19年出台的《东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东建发〔2019〕12号)对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减少预售资金使用不规范带来的项目风险,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该《办法》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急需出台新的《办法》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监管银行及账户设立、预售资金收存、预售资金使用和退还、预售资金监管终止、监督检查及管理措施共六章三十八条。
(一)总则。共6条。主要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分工、监管原则、信息化建设等有关内容。
(二)监管银行及账户设立。共6条。主要规定了一是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名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名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二是监管账户设立的时间、原则及所需提供材料。三是对监管账户公示及变更作出要求。
(三)预售资金收存。共2条。主要规定了一是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二是预售人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房地产项目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时,在协议中明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并约定将按揭贷款全部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三是交款信息通过监管系统实时传递。
(四)预售资金使用和退还。共13条。主要规定了一是预售资金的监管标准、监管额度、留存比例、控制节点。二是监管账户资金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预售人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资金,并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提高资金审批效率。三是监管账户资金首次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前,允许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账户资金,减少项目风险。四是开发企业可用保函、租赁房源等方式抵顶监管额度,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五是监管额度随着工程进度逐步调减监管资金。六是解除合同时购房资金退还方式。
(五)预售资金监管终止。共2条。主要规定了一是开发项目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方可申请预售资金监管终止。二是解除监管前,监管部门将即将解除监管的信息告知施工总承包企业。三是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需提交的材料。四是预售资金监管终止的流程。
(六)监督、检查及管理措施。共9条。主要一是对加强监管做出规定。二是对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参建单位、监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了相应处理措施。三是规定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四是规定了办法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