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我局起草了《东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日18:00。
联系人: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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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邮箱:dyjsfdcjgk@dy.shandong.cn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年8月3日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建设为核心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以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社会责任及企业形象为信息,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行业监管、行业自律、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合同履约信息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多方联动、信息支撑、制度保障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权威发布。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地区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法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综合执法、公安、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会等部门单位,勘察设计、建筑管理、质量安全、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墙改节能等相关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支持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参与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统一建立全市开发企业信用平台,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与全省、全国开发企业信用平台互联互通。
第九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和普及开发企业信用知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十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等组成。
第十一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诚信经营、争先创优、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的表彰等,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实或收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等,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严重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是指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决定;因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被司法机关查实涉黑涉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控股子公司(需母公司持股51%以上)各类信用信息计入控股母公司名下,子公司不再单独参加信用评价,母公司信用等级适用于子公司。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承销机构在承销项目产生的信用信息计入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收集
第十六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及时将信用信息录入开发企业信用平台。
第十七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法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综合执法、公安、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会等部门及行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征集辖区内依法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开发企业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集相关信用信息。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集。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应当以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收集的信用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将信用信息告知开发企业,在公示期无异议后录入开发企业信用平台。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更正。如核查异议不成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说明或结论。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收集的信用信息的原始资料按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与有效期限一致。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市住房城建管理局信用平台联网前,暂通过公文形式每月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实行有效期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2个评价年度。存在有效期的,且高于2个评价年度的,按有效期执行。
(二)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5个评价年度。存在有效期的,且高于5个评价年度的,按有效期执行。评价年度到期后,该不良信息仍然存在或整改未完成的,按新的不良信息重新录入。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有效期限可缩短到不少于1年。
(三)严重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有效期限为5个评价年度。评价年度到期后,该不良信息仍然存在或整改未完成的,按新的不良信息重新录入;不良信息仍处于相关部门惩戒期的,按相关部门的惩戒期计算评价年度。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有效期限可缩短到不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后,由原录入单位将该信息从开发企业信用平台删除,转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不得对外公示或提供查询,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第二十五条 录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撤销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通过开发企业信用平台为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机构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查询功能,满足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工作需要。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的公开以主动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无需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主体授权即可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或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开发企业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动态评分和信用评级。信用分值=信用基础分+良好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得分。动态评分是指信用评价系统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变化,进行量化加减分,计算出企业动态信用评分,反映企业当时信用状况。信用评级是指以每年1月1日为截止日,根据企业信用评分情况和等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信用评级。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信用基础分为130分;二级资质企业信用基础分为120分。
资质仍在有效期内的三级、四级企业,信用基础分为110分、100分,申办一级或二级资质证书后,基础分值相应变更。
第三十一条 信用评价按照《东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评价。开发企业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积分。
第三十二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AAA级信用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14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
(二)AA级信用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13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A级信用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10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B级信用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8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40分。
(五)C级信用企业。达不到B级标准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黑名单)的。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严重不良行为(黑名单)的直接将信用评级调整为C级。
第三十四条 动态评分和信用评级结果,通过东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平台、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信用中国(山东东营)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AAA级信用企业
(一)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建议相关单位给予政策扶持。
(二)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许可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
(三)优先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并可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
(四)在行业内表彰、试点创新等方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优先推荐。
(五)优先推荐企业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
(六)作为全市金融机构贷款审核的重要参考。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形象进度减2层(预售许可形象进度不得低于主体工程正负零)。
(八)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可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六条 AA级信用企业
(一)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许可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
(二)在行业内表彰、试点创新等方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优先推荐。
(三)优先推荐企业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形象进度减1层(预售许可形象进度不得低于主体工程正负零)。
(五)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可降低3个百分点。
第三十七条 A级信用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监管。
第三十八条 B级信用企业
(一)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点检查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3个月,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省、市、县区、市属开发区日常监督检查活动中,列为必检企业。
(四)在企业资质延续审批中须到企业现场核查。
(五)不得参加行业内各项评先树优活动。
(六)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形象进度增加1层(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最高为主体工程封顶)。
(八)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三十九条 C级信用企业
(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限原则不超过6个月。
(二)不得承接新的住房保障项目。
(三)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
(四)依法依规采取行政约束和惩戒措施。
(五)在省、市、县区、市属开发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列为必检企业,并增加检查频次。
(六)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七)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
(八)不得参加行业内各项评先树优活动。
(九)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向有关部门和银行金融机构通报情况,进行联合惩戒或风险提示。
(十)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将企业有关情况通报企业控股母公司注册地主管部门。
(十一)禁止企业参加新的土地招拍挂出让。
(十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形象进度增加2层(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最高为主体工程封顶)。
(十三)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
第四十条 建立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评价联动机制。企业信用评价为C级的,禁止其相关责任人参加行业内的评先树优活动。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主动推送信用评价结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行政审批职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在信用评价管理中,相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月3*日。
附:1.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评分标准
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 | 计分标准 | 最高得分 |
1 | 企业及时、如实填报相关统计信息和信用信息。 | 2分/次 | 10 |
2 | 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 | 10分/项 | 20 |
3 | 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省级住建、市场监管、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表彰的。 | 5分/项 | 10 |
4 | 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市级住建、市场监管、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房地产业协会、建筑业协会表彰的。 | 3分/项 | 6 |
准5 | 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或表彰的。 | 3分/项 | 6 |
6 | 企业、主要负责人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成果创新,获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 3分/项 | 6 |
7 | 企业被省级及以上税务、银行信用评价系统评定为信用最高等次的。 | 5分/项 | 10 |
8 | 企业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信息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 | 10 | 10 |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序列 | 不良信用信息 | 扣分标准 |
1 | 企业不及时报送统计和信用信息,或所报送的统计和信用信息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 10分/次 |
2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认定、通报、披露、处罚的;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违反行业组织章程、自律公约,受到行业社会组织通报、批评的。 | 5分/次 |
3 | 企业拖欠工人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下的,拖欠社会保险、银行贷款、工程款、合同款100万元以下的。 | 10分/项 |
4 | 企业拖欠工人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上的,拖欠社会保险、银行贷款、工程款、合同款100万元以上的。 | 20分/项 |
5 | 企业未及时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验证、换证、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的。 | 5分/次 |
6 | 企业在申请行政审批等事项以及公证和法律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 20分/项 |
7 |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 | 30分/项目 |
8 | 企业存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良行为记录、购地资金来源违规、恶意过高过低报价、报名后无故退出、报名后不报价、相互恶意串通中标、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买人、不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场纪律扰乱出让秩序等行为的;存在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履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其他义务等行为的;存在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工建设、因用地主体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出让期届满不申请续期等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的;或未批先建、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 | 20分/项目 |
9 |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20分/项目 |
10 | 企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或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 20分/项目 |
11 | 企业诱导购房人规避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或承诺违规办理相关业务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以及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的;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未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房的。 | 10分/项目 |
12 | 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合同履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附加文本等形式,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 | 20分/项目 |
13 | 企业未按规定实行网上合同签约备案的。 | 5分/合同 |
14 | 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 30分/项目 |
15 | 企业未实行“购房冷静期”制度的 | 30分/项目 |
16 | 企业未实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的 | 30分/项目 |
17 | 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不按规定使用或者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 20分/项目 |
18 | 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新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 | 5分/项目 |
19 | 企业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发生一般工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 10分/项 |
20 | 企业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交付使用的;测绘面积不实,侵害购房人权益的。 | 30分/项目 |
21 | 企业未按规定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 | 20分/项目 |
22 | 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且限期未改正的;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 | 20分/项目 |
23 | 企业未依法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情节严重的。 | 20分/项目 |
24 | 因企业原因,对于投诉处理不及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 30分/项目 |
25 | 企业相关责任人因不良信用信息行为,被记入失信信息的。 | 40%企业分值/人次 |
26 | 企业相关责任人因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被记入失信信息的。 | 10分/人次 |
附件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评分标准
序列 | 严重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 |
1 | 企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处罚,或严重违反行业组织章程、自律公约,受到行业组织联合制裁的,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存在欠税、发票结存或依法被认定骗税、偷逃税费的。 |
2 | 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或生效司法判决的;拒不接受依法行政检查、行政征收,或拒不履行生效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信息。 |
3 | 企业因违法行为在3年内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司法机关查实涉黑涉恶的,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4 | 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 |
5 | 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超面积建设,致使规划验收不通过,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 |
6 | 企业拒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或部分履行但限期整改未到位的;故意采取先期违法开工、后期补办手续等违法违规手段,非法提前施工建设的。 |
7 | 企业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开发经营项目出现烂尾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 |
8 | 企业被司法机关认定商品房交易合同欺诈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一房多售的。 |
9 |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现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5.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6.企业存在未执结的债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的。 |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东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我局研究起草了《东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是一项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加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增多,房地产市场不守信、不守约行为仍然存在,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投诉日益增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建立一套内容覆盖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对于提高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建设为核心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在《东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东建发〔2019〕16号)基础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形成了新的《东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分总则、信用信息的内容、信用信息的收集、信用信息的管理、信用信息的评价、评价结果的使用、附则共七章四十三条。
(一)总则。共9条。主要规定了信用评价工作的必要性、评价范围、评价原则、责任分工、平台建设等有关内容。
(二)信用信息的内容。共6条。主要规定了一是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三类组成。二是控股子公司信用信息计入控股母公司名下,子公司不再单独参加信用评价,加强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三是承销机构在承销项目产生的信用信息计入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了对开发企业的销售管理等内容。
(三)信用信息的收集。共7条。主要规定了一是由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集信用信息。二是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录入信用平台。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对有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给予更正等内容。
(四)信用信息的管理。共6条。主要规定了一是信用信息实行有效期制度,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个评价年度,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5个评价年度。二是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制度,满足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三是明确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
(五)信用信息的评价。共6条。主要规定了一是信用评价采取动态评价和信用评级。二是对信用信息进行了分类,明确了评分标准,其中良好信用信息8条、不良信用信息33条、严重不良信用信息9条。三是将信用评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值进行了设定。其中AAA级不低于140分、AA级不低于130分、A级不低于100分、B级不低于80分、达不到B级标准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的为C级等内容。
(六)评价结果的使用。共7条。主要在政策扶持、评先树优、资质管理业绩认定、预售许可形象进度、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等方面对信用评价高的开发企业进行正面激励,对信用评价低的开发企业进行惩戒,引导开发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七)附则。共2条。主要规定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文件适用年限。
本次共征集到0条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