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水平,提升住宅产品品质和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对《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东建字﹝2020﹞78号)做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6日18:00。
联系人:王萍
联系电话:0546-8327097
公务邮箱:dyjsfdcjgk@dy.shandong.cn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提升住宅产品品质和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鲁建发﹝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建设条件意见书》),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拟开发项目的有关内容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设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条件,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和测算开发成本的核心要件。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部门单位负责本职责范围内《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条件按照“谁提出、谁落实”原则,由提出建设条件的部门单位通过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竣工联合验收等措施,监督建设条件落实。
第六条 《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编制遵循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方案前,要针对拟开发建设地块,书面征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部门单位的建设条件意见,并提供宗地位置、不动产单元代码、用途、面积等基本信息和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部门单位根据地块具体位置、特点和布局,结合各自职责、规划条件、相关专项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等要求,以社区为单位,统筹提出拟出让或者划拨地块的建设条件。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性质、项目规模、分期开发情况、拟完成时间、销售方式、装修标准等;
2.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和信用等级;
3.建筑本体相关部位及设备质量和保修期限等要求;
4.基础设施:包括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实施主体、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内容。
5.公用设施:包括道路、路灯、绿化、环卫(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含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厕所)、物业服务用房等设施的建设标准、完成期限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等;
6.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等、智能建造)、建筑节能、海绵城市等;
7.高住宅品质:包括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智慧住区、健康住宅和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等。
8.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建设:需配建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的,其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比例、套型、套数、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等;自持用作租赁住房的最低比例、最短期限等。
9.其他条件:包括超高层建筑建设管理、多层住宅电梯、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等;
10.人防工程:按规划和有关规定配建的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期限、投资来源、移交使用、使用功能等要求。
11.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其他需要明确的相关建设条件。
(二)其他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条件
1.供水、排水部门建设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供水设施的实施主体、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排水(雨污分流)的建设标准、完成时限。
2.供电部门建设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供电设施的实施主体、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
3.信息通信部门建设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通讯、宽带数据传输设施的实施主体、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
4.有线电视部门建设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有线电视设施的实施主体、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
5.邮政部门建设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智能信包箱、邮件和快递服务设施的实施主体、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等。
6.交通管理部门建设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地块内部道路宽度、横断面设计,地块出入口设置及交通渠化,地块内部道路及出入口交通组织(包括消防、医疗急救等应急交通组织),地下车库出入口设置及交通渠化,停车设施设置(数量、面积)及地块相关交通设施(交通视频监控、交通标志标线等)设置等标准要求。
7.发展改革部门建设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电动汽车充电桩配置标准及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
(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
1.教育部门建设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配建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设施的实施主体、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等要求。
2.民政部门建设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主体、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等要求。
3.社区综合服务部门建设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配建社区服务、党群服务、政务管理用房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实施主体、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等要求。
4.卫生健康部门建设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配建医疗卫生服务等设施的实施主体、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等要求。
5.体育部门建设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配建体育健身设施的实施主体、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等要求。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适当调整和补充建设条件内容。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牵头落实相关建设条件的编制责任单位,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建设条件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第九条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建设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用地单位竞得土地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成交结果推送给提出建设条件的部门单位。建设条件意见的提出部门要与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签订协议,将有关建设条件意见纳入协议内容,确保建设条件落实。提出建设条件的部门单位依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建设条件意见书》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提出建设条件的部门单位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定,涉及相关税费的,应补缴税费。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将土地转让等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提出建设条件的部门单位,重新签订协议,并继续严格落实该宗土地《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其中,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按建设条件意见进行施工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建设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省农高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月*日。2020年6月24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建发〔2020〕7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示范文本)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 地块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 拟出让(划拨)地块基本情况
1.宗地位置: ;
2.不动产单元代码: ;
3.用途: ;
4.用地面积: ;
5.容积率: ;
6.开发项目性质: ;
7.本项目是否分期开发建设(是¨ 否¨),分 期开发,具体分期情况为: ;开发时限为 个月,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之日起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计算;
8.本项目拟实行预售(现售)销售方式,交付标准为装修(毛坯)交付;
9.其他: 。
第三条 建筑本体相关部位及设备质量和保修期限等要求
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10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5 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为 10 年,非隐蔽部分为 5 年。
层高、电梯要求: 。
第四条 本项目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
其中:供气设施应按照 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移交方式为 ;
供暖设施应按照 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移交方式为
对燃气计量装置、管材等关键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及调压站(柜)的选址要求为: 。
对换热站水源、热量计量和水力平衡装置、水泵控制、管材、阀门等关键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及换热站的选址要求为: 。
第五条 配套公用设施建设要求。
道路: 。
路灯: 。
绿化: 。
环卫:建设公厕 座,面积 平方米,同时要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相关要求,设置无障碍厕所(第三卫生间);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收集房 座,面积 平方米;生活垃圾密闭式收集设施 座,建筑面积 平方米;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及绿化垃圾暂存点面积 平方米;再生资源回收点 个,面积 平方米。
无障碍设施(含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厕所):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24)等要求,新建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厕所(第三卫生间),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
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建筑面 积 平方米,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间,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简单装修等正常使用功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与住宅项目同步交付使用。分期交付且按规划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
第六条 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建筑节能、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
1.本项目应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标准号);
2.本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太阳能光热、浅层地热、太阳能光伏、风能等): ;
3.本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 ,装配率 % ;
4.住宅全装修一次性装修到位要求:≥ % ;
5.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
6.其他要求: 。
第七条 项目应达到:绿色建筑 星级¨ 绿色智慧住区¨ 健康住宅¨ 超低能耗住宅¨ ¨同品质设计要求。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配建要求
(一)保障性住房
1.保障性住房类型: ;
2.土地取得方式: ;
3.配建比例: ;
4.配建套型: ;
5.配建套数: ;
6.保障房建设时限为 个月,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7.投资来源: ;
8.产权归属: ;
9.移交使用: 。
(二)租赁住房
1.自持用作租赁住房占项目商品住宅总面积的最低比例 %;
2.自持最短期限为 年,以自持住宅首次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其他建设条件: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等相关规定,超高层建筑不得超出高度控制要求。落实多层住宅电梯、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等。
第十条 人防工程配建要求。
按规划和有关规定配建人防工程 平方米,位置 ,按照 标准建设和验收,由 运营维护。
第十一条 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其他需要明确的相关建设条件。
该项目预售备案价格拟定为: 至 元/平方米(涉及全装修的,包含装修价格)。
第十二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 份,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排水部门
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 地块供水、排水(雨污分流)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 拟出让(划拨)地块基本情况
1.宗地位置: ;
2.不动产单元代码: ;
3.用途: ;
4.用地面积: ;
5.容积率: ;
6.开发项目性质: ;
第三条 本项目供水、排水(雨污分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
其中:供水设施应按照 现行供水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供水专营单位 ,移交方式为 验收合格后整体移交(以贸易结算水表为界) 。
小区内自来水管线与绿化用水管线分设,单独计量,消火栓至少设置1台智能消火栓。
供水管材、贸易结算水表、阀门、二次供水等关键设施设备由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标准为: 。
户表:选用远传水表或IC磁卡水表。采用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水表统一布置在单元门外集中水表井内(高层住宅水表布置在廊道井内),表后单户水管采用PE-X给水管,集中穿入PVC套管内引入室内。
小区总表:按表房设计,内有压力、流量、水质在线监测、远传,实现数据远传、阀门远程控制。
其他水表:小区内公建、绿化、商业等水表采用远传水表或IC磁卡水表。
管网:给水管线采用非金属管。
阀门:管径≥50mm的采用钢制防盗软密封闸阀,管径<50mm的采用防盗铜球阀;贸易结算水表前阀门采用防盗铜球阀,表后阀门采用止回阀。
泵房选址要求: 。
泵站:加压设备参数按照用水量选取,要求带变频设备、控制系统、计量设施、远程监控等。
验收环节: 。
供水部门: 。
排水(雨污分流):
1.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等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管网。
2.阳台上洗衣机排水需接入污水管网。
3.配建商业设施中的餐饮、洗车等行业,需配建隔油池、沉淀池等设施。
第三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 份,供水、排水等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供电部门
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 地块供电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 拟出让(划拨)地块基本情况
1.宗地位置: ;
2.不动产单元代码: ;
3.用途: ;
4.用地面积: ;
5.容积率: ;
6.开发项目性质: ;
第三条 本项目供电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
供电设施应按照 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移交方式为 。
对供电线路标准、贸易结算电表、变压器、配电箱等关键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及配电室的选址要求为: 。
供电部门: 。
电源方式:单电源供电(¨);双电源供电(¨)。
第四条 红线外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22﹞2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供电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 份,供电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通信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 地块通讯、宽带数据传输等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 拟出让(划拨)地块基本情况
1.宗地位置: ;
2.不动产单元代码: ;
3.用途: ;
4.用地面积: ;
5.容积率: ;
6.开发项目性质: ;
第三条 本项目通讯、宽带数据传输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
对通讯、宽带数据传输管线布置要求为: 。
第三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通信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 份,信息通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有线电视部门
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 地块有线电视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 拟出让(划拨)地块基本情况
1.宗地位置: ;
2.不动产单元代码: ;
3.用途: ;
4.用地面积: ;
5.容积率: ;
6.开发项目性质: ;
第三条 本项目有线电视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
有线电视设施应按照 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移交方式为 。
对有线电视管线布置要求为: 。
验收环节: 。
有线电视部门: 。
第三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有线电视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 份,有线电视、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邮政部门
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 地块邮政设施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 拟出让(划拨)地块基本情况
1.宗地位置: ;
2.不动产单元代码: ;
3.用途: ;
4.用地面积: ;
5.容积率: ;
6.开发项目性质: ;
第三条 本项目邮政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
智能信包箱应按照 智能信包箱(GB/T24295-2021) 标准建设和验收。
邮件和快递服务设施按照 智能快件箱设置规范(YZ/T0150-2016)标准建设和验收。
第四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邮政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 份,邮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警部门
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地块交通工程、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和停车设施等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 拟出让(划拨)地块基本情况
1.宗地位置: ;
2.不动产单元代码: ;
3.用途: ;
4.用地面积: ;
5.容积率: ;
6.开发项目性质: ;
第三条 本地块相关道路工程、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停车设施等,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
1.地块内部交通组织应实行人、车分流模式,地面为消防、医疗急救、临时访客和非机动车、人行通道,地下为机动车通道,以保障消防、医疗急救等车辆交通畅通和居民出行有序、安全、便捷、舒适。
2.地块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出入口道路边缘线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端点或者停止线距离不得小于 米,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平交口应进行渠化设计,设置交通视频监控、交通隔离、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畅通。
3.地块出入口应与地下停车及消防、医疗急救、临时访客等出入口实行一体化设计互联互通。主出入口应车辆、行人双向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分道行驶且实行物理隔离,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小于 3.5 米,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小于 2.5 米,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 2 米。次出入口宜设计为机动车专用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 10 米,单条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小于 4 米。
4.地块出入口道闸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以满足至少3台标准车停车排队和便于候车等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预防、减少地块出入口排队车辆占用城市道路。
5.地块机动车地库出入口与项目出入口间距应能够满足至少2台标准车停车排队,即间距不小于 米。项目机动车地库出入口不得直接接入城市道路。
6.地块内部道路网络应互联互通(条件限制设计为断头路的,
其尽端应设置不小于 15×15 ㎡回车场地),主要道路应车辆行人双向通行设计,单条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小于 3.5 米,单条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小于 2 米,单条人行道宽度不得小1.5米,宅间道路(混合交通)路面宽度不得小米,并参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6)》《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划(GB51038-2015)》的有关规定进行道路工程和标志标线设计建设。
7.地块机动车停车泊位(地面停车位、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等)应按照住宅户数 标准配建,按照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不足一个的按1个计算。地面或者地下停车位停放面积(扣除墙、柱等障碍物面积的的实际有效面积)不低于 /车位设置,地下停车库停放建筑面积(扣除墙、柱等障碍物面积的的实际有效面积)不低于 /车位设置。
8.地块应配建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不计入配建机动车总泊位数),其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机动车总泊位数量的 3% ,不多于 50 个,按照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不足一个的按1个计算,访客车位禁止租售。
9.地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应按照住宅户数 标准配建,按照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不足一个的按1个计算。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地库出入口混合设置;车位停放面积(扣除墙、柱等障碍物面积的的实际有效面积)不得低于 ㎡/车位设置。
10、地块幼儿园、托儿所应规划设计地下接送停车系统,应按照不低于 /100师生的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照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不足一个的按1个计算。
第四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交警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份,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展改革部门
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 地块文化服务设施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 拟出让(划拨)地块基本情况
1.宗地位置: ;
2.不动产单元代码: ;
3.用途: ;
4.用地面积: ;
5.容积率: ;
6.开发项目性质: ;
第三条 电动汽车充电桩配置标准及有关管线布置要求: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四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文化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 份,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教育部门
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 地块民政(社区)服务设施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 拟出让(划拨)地块基本情况
1.宗地位置: ;
2.不动产单元代码: ;
3.用途: ;
4.用地面积: ;
5.容积率: ;
6.开发项目性质: ;
第三条 本项目配建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配建幼儿园、托儿所等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配建幼儿园规模 平方米,应按照 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移交方式为 。
位置要求: 。
配建托儿所规模 平方米,应按照 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移交方式为 。
位置要求: 。
第四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教育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 份,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民政部门
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民﹝2021﹞83号)《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现对 地块养老服务设施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 拟出让(划拨)地块基本情况
1.宗地位置: ;
2.不动产单元代码: ;
3.用途: ;
4.用地面积: ;
5.容积率: ;
6.开发项目性质: ;
第三条 本项目养老服务等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养老服务等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模 平方米,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有关养老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设计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移交方式为 。
1.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的一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应当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交通方便,并充分考虑适老化,空间布置具有灵活性,预留可改造条件。
2.单独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应当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区域相对独立、通风和采光条件较好、方便老年人及居民出入、便于服务辖区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3.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当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主要功能用房应当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
4.养老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应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实行独立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5.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前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达到使用条件,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
6.考虑老年人特点,器具设施安装,强弱电等点位预留应符合老年人体工学要求。
7.养老服务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
8.养老服务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
9.符合国家、行业等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四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民政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 份,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 地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 拟出让(划拨)地块基本情况
1.宗地位置: ;
2.不动产单元代码: ;
3.用途: ;
4.用地面积: ;
5.容积率: ;
6.开发项目性质: ;
第三条 本项目社区服务、党群服务、政务管理等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社区服务、党群服务、政务管理等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社区服务用房配建规模 平方米,应按照 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移交方式为 。
党群服务驿站配建规模 平方米,应按照 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移交方式为 。
政务管理用房配建规模 平方米,应按照 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移交方式为 。
1.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应当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
2.应当安排在建筑的一、二、三层,设有独立出入口;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应配建无障碍设施。
3.出入口前的道路涉及应当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主要功能用房应当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
4.单独设置的,应当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区域相对独立、通风和采光条件较好、方便出入、便于服务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第四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社区管理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 份,社区综合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卫生健康部门
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 地块卫生健康服务设施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 拟出让(划拨)地块基本情况
1.宗地位置: ;
2.不动产单元代码: ;
3.用途: ;
4.用地面积: ;
5.容积率: ;
6.开发项目性质: ;
第三条 本项目配建卫生健康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卫生健康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卫生健康服务设施规模 平方米,应按照 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移交方式为 。
1.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应当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
2.应当安排在建筑的低层,主要出入口可单独设置;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应配建无障碍设施。
3.出入口前的道路涉及应当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主要功能用房应当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
4.单独设置的,应当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区域相对独立、通风和采光条件较好、方便出入、便于服务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第三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卫生健康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 份,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部门
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 地块公共健身设施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 拟出让(划拨)地块基本情况
1.宗地位置: ;
2.不动产单元代码: ;
3.用途: ;
4.用地面积: ;
5.容积率: ;
6.开发项目性质: ;
第三条 本项目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体育健身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按照新建居住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建设设施。
公共健身设施室内 平方米,应按照 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移交方式为 。
公共健身设施室外 平方米,应按照 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移交方式为 。
第四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 份,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
一、文件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水平,提升住宅产品品质和居住环境,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鲁建发﹝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
二、文件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执行本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条件。其中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建设条件主要包括开发企业资质和信用等级要求、保修期限、基础设施(供气和供热)、公用设施(道路、路灯、绿化、环卫、无障碍设施、物业用房、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装配式、全装修、智能建造)、高品质住宅、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建设、人防、房地产调控政策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条件主要包括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宽带数据传输、有线电视、充电桩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主要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养老、社区服务、党群服务、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等设施。
(二)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编制原则。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理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规划条件、相关专项规划和完整社区建设等要求提出建设条件。其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由公共服务设施管理部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基础设施建设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基础设施部门意见后,统一汇总提出建设条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竣工联合验收等措施,监督建设条件落实。
(三)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作用和监督机制。将建设条件意见书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和测算开发成本的核心要件。用地单位竞得土地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成交结果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成交结果推送给城市管理和基础设施等部门。建设条件意见的提出部门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签订履约或监管协议,将建设条件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内容,确保建设条件落实。提出建设条件的部门依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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