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住字〔2019〕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住房保障范围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
(一)城镇特困人员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二)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上、100%(含)以下,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五)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或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毕业5年内在我市城镇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人员。中心城区(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港开发区均为不同城区。
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须全职在我市工作)的无房职工可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东建发〔2021〕3号)文件执行。
(六)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在我市城镇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人员。中心城区(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港开发区均为不同城区。
二、住房保障方式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应采取实物保障;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
三、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1人的保障家庭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承租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政府统一面向保障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的20%;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的20%,住房保障面积外部分租金不得高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的80%;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的80%。
(二)自行租赁市场住房的补贴标准。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补贴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应享受住房保障面积,以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100%发放租赁补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应享受住房保障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80%发放租赁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应享受住房保障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50%发放租赁补贴。
市直和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群体经济承受能力、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状况和位置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
五、住房保障期限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但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市直和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备案。
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标准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通知》制定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概括为:“两宽松一规范两合理”。
(一)“两宽松”:两类群体保障准入条件更加宽松。《通知》针对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这两类群体,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进行了调整:一是从“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调整为“在我市城镇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二是从“在当地无自有住房”调整为“在工作地城区无自有产权房屋”,住房保障准入条件更加宽松。
这样以来,这两类群体企业注册地(社保缴纳地)和实际工作地(分公司)不一致、但在工作地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在工作地城区无自有产权房屋即可申请住房保障。
(二)“一规范”: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政策更加规范。《通知》规定,2021年1月1日以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的无房职工,可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也可申请政府发放的阶段性租赁补贴。
这样以来,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结合自身情况,自由
选择住房保障方式。
(三)“两合理”: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更加合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建立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的要求,结合其他地市经验做法和县区目前执行的政策标准,同时也为下一步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调整留有余地,《通知》明确了不同类别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差别化租金最高比例和租赁补贴最低比例。
同时,《通知》要求市直和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综合考虑地段、配套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群体经济承受能力、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状况和位置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为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要求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