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低值可回收物补助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分类收运再利用工作,推进资源化处理,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可回收物,是指本身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在垃圾投放过程中容易混入其他类生活垃圾,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处理,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玻璃类、废塑料类(部分)、废纺织物类等。
第三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是指各县区(开发区)通过公开招标(政府授权)方式确定的承担本辖区内低值可回收物回收的企业。
第四条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工商注册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回收废玻璃、低值废塑料、废纺织物等单类年回收量不低于2000吨,回收废泡沫类年回收量不低于10吨;或者综合年回收量不低于5000吨;
(三)在市域内有与承接项目相匹配的回收网络、规范的分拣中心和设施设备;
(四)金融资信良好,财务管理规范,运营制度健全,数据溯源清晰;
(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六)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
(七)对低值可回收物的处理符合国家循环再利用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垃圾分类低值可回收物补助以减少生活垃圾焚烧财政补贴为原则,补助标准参照东营市当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财政补贴加权平均值执行,主要用于从事垃圾分类兜底回收低值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成本补助。
第六条 对回收企业在本市辖区内回收利用的低值可回收物实行按量补助原则,以联单签字确认的回收量为基准、以回收后的处理物交售量为印证进行补助。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纳入城市管理部门年度预算。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市商务局、工信部门,制定《东营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按照服务半径300公里范围内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的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及符合环评要求、产品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认证的再生产品利用生产企业建设情况,每两年对下年度的低值可回收物目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开展补助资金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审核等工作,并落实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工作数据统计、计量核准、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计量系统,系统数据接入当地城市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实现回收量和相关数据信息及时传输、适时查询等功能。每月10日前,回收企业与工信部门认可的末端处置再利用企业完成对上月联单统计数据核对,并传输至监管平台。
第十条 回收企业应与街道或垃圾分类实施主体、辖区其他回收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回收企业根据服务合同履行服务职责,配合垃圾分类实施主体应收尽收各类低值可回收物。
第十一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低值可回收物补助,并取消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签订服务合同;
(二)不按回收程序及技术规范处理低值可回收物;
(三)违规倾倒、偷排或非法填埋低值可回收物;
(四)受到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且限期内整改不到位;
(五)将东营市外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纳入申请补助回收量;
(六)虚报低值可回收物回收量。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应于次年的第一个月内向县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下列上年度服务项目相关资料:
(一)回收低值可回收物补助申请表(包含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当年回收或处理低值可回收物品类及数量、申请补助额等基本信息);
(二)分拣加工后与再生利用企业的实物挂牌交易鉴证资料和不可利用物处理凭证;
(三)可回收物处理收、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对账单等);
(四)其他相关溯源信息等追溯依据。
第十三条 县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报告出具低值可回收物补助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回收企业要严格依法组织回收经营服务活动。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行为的,不按服务合同要求履行回收责任的,将依法追责。城市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区街社区专门人员在联单管理、补助审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失职渎职涉嫌违纪违法的,报相关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修订调整而导致本办法与上位法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上位法为准。
第十六条(附则)
县区(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低值可回收物补助工作。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东营市低值可回收物名录
低值可回收物类别 | 明细 |
废玻璃类 | 碎玻璃、食品及日用品玻璃瓶罐(调料瓶、酒瓶)、玻璃杯、玻璃制品(玻璃摆件)等。 |
废塑料类(部分) | 塑料包装盒、泡沫塑料、塑料袋、塑料玩具(塑料积木、塑料模型)等。 |
废纺织物类 | 衣物、床上用品、鞋、毛绒玩具(布偶)等。 |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东营市低值可回收物补助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分类收运再利用工作,推进资源化处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 各县区(开发区)通过公开招标(政府授权)方式确定的承担本辖区内低值可回收物回收的企业。
(二)补助条件 一是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回收企业;二是低值可回收物回收量达到一定量的标准(回收废玻璃、低值废塑料、废纺织物等单类年回收量不低于2000吨,回收废泡沫类年回收量不低于10吨;或者综合年回收量不低于5000吨);三是对低值可回收物的处理符合国家循环再利用要求。
(三)补助标准 低值可回收物补助标准参照东营市当年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财政补贴单价加权平均值执行。
(四)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纳入城市管理部门年度预算。
(五)资金审核 各县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开展补助资金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审核等工作,并落实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工作数据统计、计量核准、监督考核等工作。
(六)补助方式 县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报告出具低值可回收物补助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补助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是回收企业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行为以及不按服务合同要求履行回收责任的,将依法追责。二是城市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区街社区专门人员在联单管理、补助审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失职渎职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颁布方式
以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方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