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营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28日
东营市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21〕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联合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资料核验、实体验收,并限时出具最终验收结论的验收模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牵头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廉洁、高效、有序进行。市、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事项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联合验收工作遵循“企业申请、一窗受理、一家牵头、集中组织、统一流程、一张清单、一套材料、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市属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一窗受理”窗口,由“一窗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分发。
第七条 针对部分项目难以同时达到验收条件及验收事项前后交叉等问题,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部门认定能够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功能、具备分段验收条件的,按照“进度相似、并联打包”的原则,可实行分段联合验收,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分段联合验收或综合联合验收。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实行分段联合验收。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已竣工并满足下列要求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和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完成。
(二)工程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并经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合格。
(三)消防、人防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完工。
(四)给水、排水、电力、热力、通信等公用服务设施按要求完工。
(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在承诺期限内整理完成。
第九条 联合验收包含以下验收事项:
(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
(二)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三)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四)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五)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一窗受理”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使用东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竣工验收阶段“一张申请表单”(登录东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填写、下载),根据各专项验收事项办事指南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时限为受理之日起 9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一窗受理”窗口接到建设单位提出的联合验收申请后,应立即将申报材料分发至各专项验收部门,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由“一窗受理”窗口统一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补齐补正,通过审批管理系统上传或向“一窗受理”窗口提交补正材料,建设单位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一窗受理”窗口通知住房城建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各专项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并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由“一窗受理”窗口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的,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出具《整改通知书》,由“一窗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一窗受理”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交证明整改完毕的材料及书面说明。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要求再行审查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一窗受理”窗口将整改材料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分发至相关专项验收部门,相关部门对整改材料进行核查及现场复验,复验内容限于《整改通知书》上的整改内容。经再次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并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送达建设单位。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由专项验收部门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一窗受理”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3部门《东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管理办法(试行)》(东建发〔2019〕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