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东营开发区建设分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专班、省黄三角农高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筑工程质量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我市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提升工程质量预控能力和水平,现就加强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工程质量风险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发的后果严重性的组合。按照引起工程质量风险事故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及较低风险四级。
(二)风险分级管控是指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控、后评价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应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
1.风险识别是发现、确认和描述风险的过程。
2.风险分析是理解风险性质,确定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性等级的过程。
3.风险评价是判定风险大小,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
4.风险管控是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明确对策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管理过程。
5.后评价是对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优化方案的过程。
(三)东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均应按本通知执行。投保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保险公司实施工程质量风险控制可以参照执行。
二、工程质量风险识别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参建单位)应参照《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建质函〔2018〕28号)《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对施工过程中各种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并对质量事故风险类型进行识别。
三、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内容
各参建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应确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牵头部门和分管领导,明确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职责、目标与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内,是工程项目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
(一)建设单位质量风险防控工作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掌握工程的质量风险。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参建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建设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各参建单位风险管控的标准、要求、责任和义务,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确保工程质量。
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制、风险管控制度、工程开工前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人员技术交底情况等。
3.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工程质量风险建设全过程进行科学、系统评估,定期对工程的风险管控实施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实体质量缺陷以及存在的质量风险等进行定期评价,并提出质量风险分析、防控措施及对策,从而及时调整风险源等级、清单和管控措施。
(二)施工单位质量风险防控工作
1.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实施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统筹管理,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质量风险管理工作。
2.施工单位应构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健全完善工程质量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职能部门的工程质量风险职责,建立考核奖惩、全员培训等工作机制;建立企业工程质量风险源判别清单库,编制工程质量风险源识别清单,并在工程施工全过程、各环节中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控,采取技术、管理、应急等措施,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3.施工项目部应执行企业工程质量风险各项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各部门、施工班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内容,组织实施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制定管控措施,编制项目部工程质量风险识别清单与工程项目适用的建设标准清单,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认真组织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技术交底工作,并落实施工全过程的质量风险管控措施。
(三)监理单位质量风险防控工作
1.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建立风险管控相关监理制度,将风险管控监理工作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定期对监理单位项目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审查施工单位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措施制定等相关资料,采取现场巡查、旁站监理、审核查验等方式,检查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工程重大风险、较大风险源施工期间,监理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3.发现施工单位未能有效识别风险、风险评估有误、管控措施不当或者管控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勘察单位职责
勘察单位应在工程勘察阶段做好工程前期的风险识别工作,包括所属工程的地质构造风险、地下水控制风险、地下管线风险、周边环境风险等,为工程建设设计提供依据或进行相关提示,也为施工阶段的风险控制提供相关的信息。同时在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必要的补勘工作。做好勘察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问题。
(五)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中综合考虑建设前期风险评估结果,确保建筑设计方案和结构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提出相应设计的技术处理方案,根据合同约定配合建设单位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就相关风险处置技术方案在设计交底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四、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统筹、协调全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采用多种手段消除、降低和控制风险,有效防范质量事故发生。
(二)各参建单位不落实本通知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