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提升我市停车设施管理服务水平,围绕实现设位规范、停车有序、安全便民的目标,切实改善“停车不便”“停车混乱”等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拟订了《东营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21日18:00。
邮箱:dyjscjk@dy.shandong.cn
电话:0546-8328292,8333983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实现设位规范、停车有序、安全便民的停车管理目标,加强规划引领、用地保障、建设统筹、智慧停车、综合治理、价格引导、执法监督,着力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提高民众便捷出行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属地为主、完善体制。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引导社会企业和社区居民共建共治共享,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2.因地制宜、差别供给。按照“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原则,结合城市不同功能区域定位,科学谋划,因地制宜,分类确定停车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在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基础上,实现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的有序递减。
3.需求调控、价格引导。发挥市场价格杠杆作用,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动制定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停车收费标准,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4.信息驱动、资源共享。融通停车资源数据信息,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互联网停车诱导系统的建设应用,提升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推动停车资源时空置换、错时共享、有偿使用,试行热点区域限时停车、即停即走,提升停车资源周转率。
5.重点突破、依法治理。加强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的停车管理,精细化停车交通组织,规范设置停车设施,挖掘停车资源潜力,最大限度破解停车难题。建立健全停车执法联动机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大执法管控力度,着力消除停车乱象。
(三)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包括东营区、东营经济开发区、垦利区(以下统称“各区”),东营港开发区、河口区、广饶县、利津县参照执行。
(四)工作目标。到2022年,全市停车设施基本供需平衡,全市经营性停车场基本纳入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统筹规划设置道路泊位,实施智能化改造,实现规范有序管理;打造综合治理示范区,老旧小区、医院等重点区域停车难进一步缓解。
二、加强规划管理,指导停车设施建设
(一)科学编制停车设施规划。坚持停车设施“供需一张图”,将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布局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用地管控,分区域编制停车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建立停车规划评估反馈和跟踪监督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动态调整规划配建停车标准。制定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办法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坚持停车设施差别化供给,保持居住区、交通枢纽、医院、政务服务等公共场所周边停车供需平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老城区更新改造要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停车设施供给能力等约束开发强度。(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三)鼓励超额配建、捆绑建设、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具备条件的新建项目超额配建、捆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要纳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划拨)条件,给予适当奖励,项目建成后按要求管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进行建设、拆除部分既有建筑进行新建、对既有平面停车场进行改建加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按程序依法论证调整。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设施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配建附属商业除外),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三、加强用地空间保障,促进集约高效利用
(一)加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供给。按照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及时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充分利用棚改、企业搬迁腾空的零星地块、边角地块(面积在3000平米以下,停车矛盾特别突出的区域可在5000平米以下)以及拆违、环境综合整治释放的空间,优先建设停车与绿化相结合的公共服务设施。要利用人防等地下工程改造,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二)采用多种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对产权归属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停车用地,以划拨或协议形式供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可通过招拍挂、租赁方式获得停车设施用地使用权。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三)挖掘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旅游景区以及交通枢纽、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将自有商业设施、工业厂房等集体土地、自有土地改造为公共停车场。已实施征迁、出让的暂未开发建设用地,可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临时停车设施。(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配合)
四、加强项目建设统筹,优化审批程序
(一)制定停车设施动态建设计划。依据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布局、供地计划、建设计划,梳理形成全市停车设施重点项目库,实行计划管理。(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二)优化公共停车设施审批服务。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可按照特种设备类报建,由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审定,不需办理规划审批、环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项目法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定,在开工前到市场监管部门按特种设备办理施工告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根据实际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建设高度、外立面形式,满足日照、消防、环境、安全等要求,并按程序进行社会公示,征求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
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对按建筑类报建的停车设施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提速办理,并采用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公共停车场项目可按项目法人制管理,在征得土地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项目法人凭合资、合作、授权、特许经营等有效法律文件,办理用地、规划、施工和运营备案、收费等手续。(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五、盘活现有停车资源,科学调控停车需求
(一)推动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要分类制定管理对策,有序引导停车设施开放。推进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商用停车场、个人停车设施全天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错时共享。(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配合)
(二)合理调控临时停车需求。结合城市道路功能、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加强路内停车泊位限时管理,严格控制停车泊位使用时段、时长,有条件、低限度满足临时停车需求。对残疾人车辆、出租汽车、城市物流车辆、公厕周边等特殊停车需求,规范设置专属停车泊位,并根据道路交通情况严格限制停车时间。(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三)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完善城市停车价格机制,严格规范停车收费管理。经营性停车场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通过差异化收费调控停车需求。对驻车换乘、政务服务、医疗机构等公益性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配合)
六、加强智慧停车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快推广应用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充分结合现有数字化城管系统、城市交通信息系统,积极建设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整合全市停车资源,建立停车设施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将新建、改造、调整的可利用停车设施信息纳入全市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鼓励公共停车设施通过建设和改造ETC收费系统等方式实现无感支付等多种便捷支付。建设停车诱导系统,推广停车预约服务和电子缴费技术,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有序推进停车设施联网共享。通过城市管理部门停车设施备案、辖区监督管理等环节推进停车设施联网。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实施智能化改造并接入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鼓励商场、办公场所、酒店、住宅区等将停车设施接入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委托专业公司统一运营管理。鼓励个人泊位通过专业服务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接入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专用停车设施联网共享的,要采用硬隔离等方式明确共享车位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消防改造。(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三)推动停车充电一体化发展。强化停车设施与充电设施在规划布局、建设机制、运营服务、标准规范等方面的衔接,引导专业化企业参与停车充电一体化建设和运营。(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七、创新停车共治模式,破解重点区域停车难题
(一)综合治理老旧小区停车难题。鼓励利用居住区空地、地下空间等闲置地段挖潜泊位资源,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科学施划道路泊位,增加车位供给。优化居住小区内部及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在符合安全管理和基本通行条件下,利用周边路段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满足居民夜间停放需求。结合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倡导开展停车“社区自治”,社区可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成立停车自治组织。自治区域内停车收费价格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发展改革部门指导下自行确定,收取的费用专门用于停车自治管理成本、车位施划、停车设施建设以及社区道路、绿地、环卫、公厕等公共设施日常运行。费用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示。“社区自治”区域和停车泊位设置等事项由各区政府牵头研究确定,并报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二)优化医院内外部停车组织。科学设置医院停车配建指标,充分考虑医院就诊需求,加大停车设施供给。将医院职工停车需求向周边空余停车设施疏解,将医院车位提供给就诊车辆。优化医院内部及周边交通组织,推行进出口独立设置、车流单向通行、增设临时落客通道等措施,打通内外部交通循环。(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科学治理学校周边道路停车问题。针对接送学生车辆潮汐化特点,合理设置道路临停泊位、即停即走泊位,减少对周边交通干扰。推行警民护学岗、校家合作等模式,由交通志愿者、值班家长或保安开车门接送学生。探索实施错时上学和弹性放学方式,有效分散接送学生车辆集中停靠。(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教育局、市公安局配合)
八、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停车产业发展
(一)实行建设和联网管理奖补。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专项资金,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联网管理进行奖补。建设奖补按设施类别确定,新建非配建停车设施及既有非配建停车设施按新增停车泊位数量,新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按超标准要求泊位数量进行奖励。建设奖补和联网管理奖补不同时享受。(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二)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等模式,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社会优质专业公司或互联网企业组建集团公司,承担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运维和停车诱导设施建设,采取特许经营方式,负责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和道路泊位经营管理。棚改、企业搬迁腾空的零星地块、边角地块,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用地主体,集中“打包”办理供地手续,通过发行企业专项债券、设立停车产业基金等方式,多渠道募集资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参与停车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推动社会资本以融资租赁、众筹等多种形式自主发起停车设施建设。(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三)允许停车项目适度配建商业设施。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原则上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四)免除相关税费。建设项目配建的附属地下停车库免征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费。非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单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九、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一)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执法管理。要定期分析评估,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位置、数量。完善公示制度,规范专属停车泊位。泊位设置应保证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服务范围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泊位的,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背街小巷,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负责,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二)建立完善停车设施备案制度。明确停车设施备案条件、时限、项目等要求,确保新建、改建或扩建停车设施及时备案。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未备案开放经营停车设施的,不得享受奖补及税收返还减免优惠政策。(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配合)
(三)开展停车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强化综合执法。加强违法停车行为治理,公开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重点加强对学校、医院、商业区等重点区域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监管,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行为。规范企业停车收费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行为。(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成立停车设施行业协会,完善运行制度,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配合)
十、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建立东营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建管理局,主要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计划统筹、专项考核等工作。各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做好与市级部门联动、工作衔接和任务落实。
(二)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市发展改革、公安、城市管理、土地、规划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联动,做好政策扶持、制度规范、服务保障、督导推动等工作,形成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合力。
(三)明确任务严格考核。各区要明确年度建设计划并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目标。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开展专项考核,形成良性的考核激励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报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选树典型,曝光负面案例,加大政策推介,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东营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我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与管理活动,优化停车资源配置,科学引导停车需求,构建良好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空间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内涵、专业范围】 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分为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包括公交车、货车、工程车等专业车辆停车设施及摩托车、非机动车的停放设施。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主要为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等。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主要为单位工作人员、本居住区居民等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设施、建筑用地区域内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总体要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形成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占道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城市停车设施分布格局。
停车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工作格局,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管辖区域内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牵头编制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计划。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查处侵占城市道路和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参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制定、将停车设施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核实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市属开发区)停车设施收费管理工作,参与停车设施规划编制,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监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市属开发区)对停车场的收费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停车服务违法经营行为。
市税务、大数据、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教育、体育、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区停车设施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做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七条【收费管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区)、市属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第八条【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停车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化格局。
第九条【科技支撑】鼓励和推广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推进停车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积极推行电子收费。
第十条【智慧系统建设应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设停车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掌握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设施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公共停车设施和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专用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前端信息接入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统筹安排停车设施布局。
【配建标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各区域功能定位和建设发展,会同城市管理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制定并及时修订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第十二条【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城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办法,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停车设施配建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的住宅停车位的具体位置。
【建筑物用途变更后配建调整要求】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其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达到变更用途后规定的配建标准;停车设施未达到规定配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审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公共停车设施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公交换乘区域要求】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第十六条【闲置地块利用】 在与城乡规划无重大冲突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符合建设条件且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等,由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定,可以依法建设临时停车设施。待该建土地或者空闲地块按照法定程序被征收或者征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拆除并清理。
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计划制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储备库和建设年度计划。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储备库和建设年度计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中心城各区(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投资体制】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实行市、区分级筹资建设、分级管理运营。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大投入,支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新建非配建公共停车设施,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
【优化立体停车设施审批】优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审批,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监管,由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审定,不需办理规划审批、环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开工前应到市场监管部门按特种设备办理施工告知,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配建管理】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统筹建设、同时启用。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函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生态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停车设施项目,应当因地制宜通过立体绿化等方式建设生态停车设施。
【内容技术要求】 建设停车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识、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新建或改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停车设施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不低于停车位的15%。
【建设时序】充电设施应当与停车设施同时设计,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无障碍要求】 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
【人防工程利用要求】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兼顾平战结合,不得影响其战时防护功能。
第二十四条【验收管理】 公共停车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规划管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机械式停车设施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申请定期检验。
第二十五条【既有居住区停车位增设】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以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服务对象要求】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求,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使用权限)。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备案管理】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向属地县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备案要求】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证明;
(二)营业执照;
(三)停车设施详细示意图;
(四)总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意见(室内停车设施需提供);
(六)内部管理制度;
(七)停车设施权属或者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价格管理】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权属性质、土地级别和停车需求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收费标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票据出具】 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并向市场监管或者税务机关举报。
第三十一条【维护管养及营运要求】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配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设施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公示停车服务收费定价主体、经营管理人员的姓名、营业执照、营业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辆停放规则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防范、文明服务、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保持地面平整和环境整洁;
(三)引导车辆按照标示方向停车入位;
(四)配备统一标识的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确保残疾人车辆和电动汽车专用泊位不被违规占用;
(五)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停放;
(六)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和诱导子系统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并与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相衔接;
(七)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八)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九)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其他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使用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设施内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按照标示方向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不得超出规定时间停放;
(三)不得占用残疾人车辆专用泊位;
(四)不得擅自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
(五)做好驻车制动;
(六)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七)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八)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设施运营单位选择要求】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管理的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对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使用要求】 按照规划要求建成的停车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营业停止管理】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营运鼓励】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对外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设置原则】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县区(市属开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避免因停车形成安全隐患或交通拥堵的前提下统一设置或者撤除。设置或者撤除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设置及使用评估】 县区(市属开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设置技术要求】县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标识系统。
【信息公布】设置道路临时停车位后,县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及时向社会公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信息,包括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车位分布、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
第三十八条【使用要求】 在城市道路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顺向入位停车;
(二)按照规定车型停放车辆;
(三)不得超过限定停车时限停放车辆;
(四)不得从事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长时停车待客或者其他妨碍停车位正常使用的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机动车停放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法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机动车应当在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不得随意占道停放。
第四十条【营运单位】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养运营服务,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管养单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擅自停用停车设施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设置的停车设施不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由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法强行索要停车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具有停车场(库)停车信息采集、传输、发布、管理和应用等功能,并能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互的信息系统。
(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用于汇集停车场(库)信息,具有停车信息采集、查询、统计分析、发布以及停车诱导、停车泊位预约、停车费电子支付等功能,并实现停车信息共享的平台。
第五十条 公交车、大型货车(含危化品运输车辆)、工程车等专业车辆不得停放于本办法所称的停车设施内。专业运输车辆停放场所的建设及管理办法由相应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至。
关于《东营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讨论稿)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市家用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据统计,当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约80万辆,其中家用汽车约67.6万辆。但城区因停车设施供给数量总体不足、既有停车设施使用效率不高、违规停车监管不严等原因,出现了“停车不便、停车混乱”等问题,同时在一些居民小区、医院及商业区域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停车难”问题。2013年10月印发的《东营市中心城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9号)于2015年10月31日到期废止后,我市未再出台规范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的政策。为加强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解决“停车难”问题,在充分学习借鉴青岛、日照等城市成熟做法、先进经验和制度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我局牵头拟定了《东营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营管理、附则五个章节,共计40条。
(一)总则,共10条。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内涵、总体要求、工作机制建立、部门职责分工、定价管理、产业发展、科技支撑、智慧系统建设应用等内容。
(二)规划管理,共4条。对规划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配建标准、闲置地块设置临时停车场等方面要求进行规定。
(三)建设管理,共14条。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计划制定、投资方式、扶持政策、立体停车设施审批、配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生态建设要求、停车设施建设内容、充电设施及无障碍停车泊位配建、人防工程利用、工程验收管理、既有居住区停车位增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
(四)运营管理,共9条。对经营备案管理、收费票据出具、维护管养、服务公示、确保正常使用(禁止停用或改作他用)、政府停车资源特许经营、鼓励停车资源共享等事项作出规定。
(五)附则,共3条。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及有效期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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