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征求《东营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自行配套建设补助办法》意见的公告
2020-08-06
2020-08-14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为规范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自行配套建设补助活动,根据《东营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东政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建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拟订了《东营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自行配套建设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4日18:00。
邮箱:dyjscjk@dy.dongying.cn
电话:0546—8318297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东营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自行配套建设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自行配套建设补助活动,根据《东营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东政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自行配套建设是指在纳入中心城区管理区域范围内,因建设项目周边市政设施不配套,项目需求的部分专项市政设施不接入、不使用用地边界外相应城市基础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自行筹资建设自成体系、独立运行专项市政设施的活动。
第三条 自行配套补助是指使用缴纳的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相应专项市政设施配套费,对自行投资建设专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实施补助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拟自行配套的,应向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提报拟建设专项市政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建设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办理自行配套工程的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在工程建设期间,应接受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后及时报请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条 自行配套专项市政设施最高补助金额为建设单位缴纳的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中所含的该专项设施配套费资金额,按东政发〔2019〕10号文件公布的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中所含的专项市政设施配套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六条 采用自行配套方式建设部分专项市政设施,项目单位应当先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可申请资金补助。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持自行配套的专项市政设施工程决算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意见等资料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属地财政部门予以资金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
《东营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自行配套建设补助办法》起草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 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建设、更新和改造,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筹集使用管理体制机制的科学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能力和效率。
一、 立法依据。《东营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东政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
二、 立法目的。规范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自行配套项目的审批、建设监管、补助申请程序及活动。
三、 主要内容。对自行配套建设的内涵、审批程序、建设活动监管、验收规定、补助金额及程序等活动进行了明确。
四、 颁布方式。以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行为方式印发。
本次意见征集结束,感谢您的参与。本次共征集到1条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