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村管道天然气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东营市农村管道天然气安全运行,提高供气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行业服务规范》、《东营市农村燃气工程技术与管理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管道天然气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管道天然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管道天然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完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充分考虑本地区农村燃气供应安全,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供应及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安全运营、服务质量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街道、园区等)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园区)、村及其他用气单位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辖区燃气安全管理网络,层层签订燃气安全管理责任书。
村委负责本村燃气用户用气安全和管道、管线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及燃气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本村有关燃气安全相关规定和台账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 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管理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农村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农村管道天然气应急救援体系,保证充足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建立应急、卫生、公安消防、企业等力量参与的联动处置机制。
第七条 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对所建设管理经营的农村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承担主体责任,应制定农村燃气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运行、维护、抢修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公布24h燃气服务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应完善设备设施、管线管网分布、用户等基础信息,制定数据库和分布图,鼓励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八条 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每2个月检测1次燃气质量,每2个月抽查1次用户燃烧器具前的压力,用户端燃气加臭量检测频率不得低于2次/年。
第九条 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在农村燃气设施设备处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和警示标志,并定期维护,应定期对农村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调压箱、调压站等)的检查,每天不得少于1次,应对调压器、计量表和放散管重点检查。对用户户内设施进行的入户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在冬季至少保证1次入户安全检查,入户安全检查记录应由用户签字。
第十条 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必须做到检漏、记录、取证、用户确认等事项。对入户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规定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实施相关工作,或提示用户自行整改。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应要求用户签收。对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应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
对拒绝整改或拒绝入户的应进行停气处理。停气(报停)用户再次开通时,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入户检查用户是否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做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通气。
第十一条 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确认用户的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运行完好,无人为碰撞和损坏;
(二)管道无私自改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等现象和行为,没有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无锈蚀、无载重,软管无超长等;
(三)用气管道、设备设施、燃气燃烧器具无泄漏,安装符合规程;
(四)燃气表、报警器、阀门和灶前压力波动范围是否正常等;
(五)安装燃气设施或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通风是否良好,是否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
(六)同一户内是否使用两种及以上的燃气;安装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是否同时使用煤炉、炭炉、沼气炉等其它产生明火的设备;
(七)入户检查人员还应采用仪器对管道接口处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每2500户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并根据农村燃气用户分布情况合理增加专职安全工作人员,配备相关检查检测装备,负责对区域内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并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发现问题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企业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并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着企业标识服,并根据岗位实际情况佩戴工作证、牌。工作证牌应由企业名称、工作证牌编号、持证人姓名、工号、照片及岗位名称。
第十三条 以行政村为单元配置燃气安全综合协管员,负责协助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对村内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报告。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便民联系卡等通俗易懂的安全宣传资料,安排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并利用农村的墙体板报、公示栏(牌)等设施及农村广播等形式,普及用户用气常识,提高用户安全意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十五条 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制定从业人员上门服务规范,包括从进门至离开时的全过程行为要求。上门服务完成后,应向用户进行信息反馈,包括服务人员姓名、用户信息、处置时间、结束时间、用户满意度等。
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农村残、障、孤、老等特殊用户台账,制定特殊用户服务规范,定期对特殊用户开展上门服务。
第十六条 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服务信息系统,满足用户查询、咨询、预约、投诉、缴费等业务需求。对用户信息服务的提供方式包括:
(一)企业网站、微信、短信等电子服务平台;
(二)气费对账单;
(三)营业及维修站点;
(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和其他宣传材料;
(五)电视、报纸及其他媒体。
第十七条 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每个乡镇(街道、园区等)经营区域内至少设立一个燃气服务站点,并根据农村燃气用户数量及分布,合理增加燃气服务站点,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抢修、维护,燃气用户缴费、报装等工作。燃气服务站点应设置服务窗口,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窗口场所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服务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有处理业务必须的办公设备;
(三)有供用户休息的座位;
(四)有公示栏和安全标识;
(五)公示内容包括业务办理流程、免费服务项目明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服务和监督电话、服务规范和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 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受理的,按照约定的时限实施相关工程,对不受理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天然气计量有异议的,可向法定检测机构提出检定申请:
(一)检定结果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由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提供更换使用的天然气计量表并承担相关检定费用;检定结果符合规定的,由提出检定申请方承担检定天然气表的相关费用;
(二)对于超出的误差,应给予损失方按照计量误差累计量补偿,累计时间按照自拆表之日前1年计算。该表安装时间不足1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三)用户的用气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
第二十条 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自然灾害、社会治安、生产事故和气源短缺等严重影响正常供气服务的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设置24小时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和抢修工器具,向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抢险抢修电话。
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开展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安全技能培训,掌握抢险抢修技能,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有用户参与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演练。
第二十一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管道供应临时中断,应进行下列处置:
(一)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维修、检修等计划性降压或停气的,应在72小时前将降压或停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公告和通知用户及属地主管部门。暂停供气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
(二)供气管道突发意外造成降压或停气的,应采取不间断的抢修措施,并及时通知影响范围内的用户,并向用户说明情况。通知内容包括停气原因、停气范围、停气开始时间、预计恢复时间、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农村管道天然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农村管道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农村管道天然气架空管道、管道支架等严禁拴牲畜或悬挂、搭放物体。
第二十四条 农村管道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
(一)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和管材。灶具必须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灶具使用结束时,必须关闭灶前阀,长期无人时必须关闭室内燃气总阀门;
(二)不得故意碰撞和损坏燃气设施;
(三)不得遮挡、包裹和私自改动燃气管道、设施,燃气管道不得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
(四)禁止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堆放柴草及其它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及其他危害安全供气设施的行为;
(五)燃气管道不得悬挂物品,以防止管道外部受力,管道接口松开或脱落;
(六)燃气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中间不得有接头,禁止软管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将燃气引入其它房间使用;
(七)用气房间不得当客厅、卧室和浴室使用;
(八)不得在用天然气房间内再使用第二种火源(液化石油气、井口气等);
(九)不得停止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电力供应,应24小时不间断供电;
(十)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O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东营市农村管道天然气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根据相关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东营市农村管道天然气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目的及依据
为切实做好燃气村村通工程运行服务管理,保障农村管道天然气安全运行,提高供气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服务导则》《山东省城镇燃气行业服务规范》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广泛征求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专家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办法》。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过燃气村村通实施后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梳理出实际管理中需解决的如下十二个问题:
1.将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对所建设管理经营的农村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承担主体责任进行明确;
2.对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层级进行明确;
3.对县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委安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
4.对燃气质量监测制度进行明确;
5.对农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频次、入户安全检查规范及检查重点进行明确;
6.对企业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及村燃气安全综合协管员配置进行明确;
7.将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对用户信息服务提供方式进行明确;
8.对燃气服务站点配置及服务窗口要求进行明确;
9.对天然气计量异议处置进行明确;
10.对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进行明确;
11.对天然气供应临时中断处置进行明确;
12.对用户禁止行为进行明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7条,从安全监管、运行维护、客户服务、用户使用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燃气村村通运行服务管理。一是安全监管方面,主要明确了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了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了县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委安全管理职责。二是运行维护方面,主要明确了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农村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明确了入户安全检查规范及重点检查内容,明确了企业专职安全工作人员要求。三是客户服务方面,主要明确了农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建立服务信息系统,明确了燃气服务站点相关要求,明确了天然气计量异议处理方式及管道供应临时中断处置措施。四是《办法》同时明确了用户必须遵守的相关规范及不遵守相关规范的处置方式。